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是否在全市统一适用?
市局统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区局在不与市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三、行政处罚裁量分为几个等级?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每一等级的具体情形详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
四、裁量基准是否不能超越?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但是,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有关原则及实际情况需要在裁量基准之上或者之下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经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批。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本市市场监管系统为方便执法,将裁量基准按执法领域进行了分类,为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质量发展及标准化、商标专利、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商务领域、公平竞争类、市场规范管理、企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广告、网络监管16个执法领域。涉及27部法律、46部行政法规、89部规章、9部地方性法规、13部地方政府规章。
在自由裁量基准表的基础上,增加违法情节对应裁量阶、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4项内容,即形成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六、为何要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裁量情形有新的规定,需要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相关内容以保持与行政处罚法的一致性。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修订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以及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修订版)修订重点为哪些内容:
(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中,在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之外,增加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的情形;
(二)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中,增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情形;
(三)增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在原“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外,增加了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
(五)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增加了“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情形;
(七)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