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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指导意见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推进乡村振兴

  • 发布时间:2021-05-28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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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对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保障等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在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推动加快地理标志立法步伐,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衔接,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与动植物品种保护的有效衔接。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行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从严处置,驳回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严格地理标志审核认定。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程序衔接协调,加强数据交换、信息通报与资源共享。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探索进一步下放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权和注销权,优化核准流程,压缩核准周期。

  《指导意见》针对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提出3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二是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保护地域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三是强化检验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伪造产地的处罚规定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强化涉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研究将地理标志有关字段依法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质量,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

  《指导意见》还对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保障提出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xw/mtjj/202105/t20210525_329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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