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一)2021年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省市场监管局相继印发《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办〔2021〕53号)、《关于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31号),对加强气瓶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监督抽查,以及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治理情况来看,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隐患除而不尽,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管,提升气瓶质量安全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瓶规》和《指导意见》学习宣贯。《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清《瓶规》和《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加强执行新《瓶规》和《指导意见》宣贯,组织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指导督促气瓶相关企业熟悉掌握新《瓶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配合,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瓶规》和《指导意见》要求落实落地。
(二)压实气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了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是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瓶规》相关规定。特别强调了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要对照《瓶规》中新增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暂停监检,新明确的监检范围、安全泄压装置安全要求、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新变化的气瓶制造标志、水压试验监检方式、充装许可、安全评估等要求,开展自查梳理,制定方案措施,对标对表及时完成整改。
(三)持续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明确了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验工作,严格落实出口气瓶充装规定,探索推广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严把燃气瓶关口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规范了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以便监察机构和公众辨识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瓶。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总局、省局部署要求,对燃气气瓶专项执法“回头看”、“铁拳”行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了,各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屡查不改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严格落实上限处罚、暂停充装和检验、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许可等措施,持续释放震慑效果,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片、震慑几年”的目的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