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广西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20〕61号)要求,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2019〕30号)部署要求,通过联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工作短板、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严防发生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广大学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2年,全区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持证率达100%。实施大宗食品公开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的学校食堂达90%以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达100%。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100%,其中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50%以上。校外供餐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达100%,其中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1.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严厉查处校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严格落实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3.严厉查处采购、销售或加工制作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为。
4.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严厉查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6.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7.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
8.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
9.广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三、主要措施及分工
(一)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1.自查整改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督促学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校园食品安全的风险点,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计划。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迅速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复核整改效果。(教育部门负责)
2.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单位依法取证经营。督促学校加快推进食堂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开展经营,食堂从业人员全部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所有证件需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单位。(教育部门负责)
3.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学校原则上应在属地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并确定的大宗食品供货商名录中选择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参与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定向直购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学校食堂。(教育部门负责)
4.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督促学校食堂等校园内食品经营者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促使其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供应冷荤凉菜和外购熟食肉制品、非预包装糕点类食品。结合实际,采用色标管理、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鼓励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倡导实行分餐制。(教育部门负责)
5.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让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实现阳光操作和透明化管理。大力推广通过将视频信息接入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并予以纠正。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监督。推动学校安装使用校园食安系统。(教育部门负责)
6.督促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要求,制定陪餐制度和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及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反馈。(教育部门负责)
7.加强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供餐单位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允许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原则上不得实行委托经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严格遴选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规范校内食品供应单位服务行为,保障师生正常休息权利。(教育部门负责)
8.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有需要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学校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落实事件报告责任人。学校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采取防控措施。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须同时将食源性疾病事件相关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0.科学防控安全风险。全面分析校外供餐单位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HACCP或ISO22000体系,逐步通过认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1.严格原料进货查验。制定严格的食品原料供货要求,严格筛选食品原料供应商,倡导建立原料供应基地、与大型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严格执行查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2.规范加工制作行为。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彻底清洗消毒餐具用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3.全面推行供餐单位“明厨亮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供餐单位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主动向学校、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公开食品加工制作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4.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抽检。充分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原料溯源把关、设施设备管控、人员行为纠偏等的智能化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切实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5.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和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排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等。指导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提高学校食堂持证率。(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6.严惩重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供餐比例。健全并落实大宗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等制度,确保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监督管理。(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教育,规范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行为,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四)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9.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向师生有效传递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采取营养健康干预措施。创建学校健康食堂,指导学校优化膳食结构,采取措施减油、减盐、减糖。(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社会共治。健全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开展舆论监督。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增强底线意识,定期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层层明确、逐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防范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校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
(二)争取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出台制度措施,并在经费保障、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健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等校园食品安全制度和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强化部门间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工作情况,以市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连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材料分别对口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各高等学校、区直中职学校将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报送时间安排:2020年9月30日前,上报工作部署情况及联络员、联系方式。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报送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三年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林冰玲,0771-5305987,gxspcyc@163.com;
自治区教育厅:黄萍,0771-5815229,gxtwy1001@126.com;
自治区公安厅:陈文强,0771-2892317,广西公安办公系统治安总队;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张逸敏,0771- 2804228,gxwsspc@163.com。
附件: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 | 数量 | 填报部门 | ||
基本情况 | 辖区内学校食堂数(家) | |||
辖区内持证学校食堂数(家) | 教育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
实施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数(家) | ||||
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单位数(家) | ||||
实施“明厨亮灶”数(家) | ||||
其中:视频式展示(家) | ||||
互联网式展示(家) | ||||
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的食堂数(家) | 教育部门 | |||
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供餐单位管理的学校食堂数(家) | ||||
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持证学校食堂(数) |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数(家) | ||||
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代表与校园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的学校数(次) | ||||
辖区内持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数(家) | 市场监管部门 | |||
供应的学校数(个) | ||||
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单位数(家) | ||||
通过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数(家) | ||||
实施“明厨亮灶”数(家) | ||||
督促整改情况 | 学校主体责任问题数量 | 未落实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家) | 教育部门 | |
未在属地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大宗食品供货商选定供货商名录中选择供货商(家) | ||||
未按要求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家) | ||||
未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家) | ||||
学校食堂整改问题数量 |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家) | 市场监管部门 | ||
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家) | ||||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家) | ||||
加工制作环境不清洁(家) | ||||
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家) | ||||
供餐单位整改问题数量 | 原料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格(家) | |||
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不规范(家) | ||||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家) | ||||
加工制作环境不清洁(家) | ||||
食品分餐配送过程不合规(家) | ||||
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家) | ||||
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 开展行动以来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起) |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 | ||
其中:食物中毒事件(起) | ||||
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 监督检查数(户次) | 市场监管部门 |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
行政处罚立案数(起) | ||||
罚没金额(万元) | ||||
吊销许可证(家) | ||||
取缔无证经营(家) |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起) | ||||
刑事立案数(起) | ||||
(1) | 侦办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总数(起) | 公安部门 | ||
涉学校食堂案件(起) | ||||
涉校外供餐单位案件(起) | ||||
涉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案件(起) | ||||
(2) | 受理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数(起) | |||
立刑事案件(起) | ||||
查处治安案件(起) | ||||
(3)端掉窝点(个) | ||||
(4)刑事拘留人数(人) | ||||
(5)行政拘留人数(人) | ||||
(6)涉案金额(万元) |
填写说明:1.各部门汇总辖区数据后,以市为单位填报此表,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与工作总结一并报送上级部门。
2.高等学校、区直中职学校需单独填报此表,并连同本单位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