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庄浪县大庄镇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一起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化妆品案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
2020年6月当事人庄浪县某化妆品店购进标示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百分百HO”系列化妆品此后又3次购进上述化妆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销售额为11042.00元。执法人员经现场仔细查看并结合多年商标监管经验觉得可疑。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注册商标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除提供了票据、检验报告等外仍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其他证明文件遂立案调查。
调查中当事人辩称其所销售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化妆品系自己从他人处购进非自己生产也非自己直接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同时又提供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书》而辩称其经营的化妆品已取得了注册商标。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让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执法人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毫不气馁带着“其陈述和申辩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疑问在详细查阅学习、深入理解我国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理论知识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向相关股室请教、沟通、探讨。一致认为 首先当事人在对上述化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实际上也是默认该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且通过销售取得了一定的营业收入其虽未直接冒充使用也属于间接使用第二当事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依据香港特区的《商标条例》第559章颁发的且该《商标注册证明书》中注明“本证明书不可用于法律程序或用以取得外地注册。”第三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无论生产还是经营销售均在我国大陆理应根据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并注册而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在商品上标示为注册商标因此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最终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经过执法人员多次反复的耐心讲解当事人接受了处罚并深有感触的说“吃亏吃在了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上了以后要主动多学法否则还会吃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