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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管管理局2021年春节期间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甘肃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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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春节期间防疫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全面部署开展春节期间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gansu.gov.cn/info/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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