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GD-2020-27001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煤炭开采企业长期以来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因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已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宣布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依法行政,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报经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现就我省煤矿开采企业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开采企业不再集中统一到省局进行登记,省局负责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煤矿开采企业或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煤矿开采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煤矿开采企业。
二、除应当由省局登记的煤矿开采企业外,其他煤矿开采企业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登记。
三、外商投资的煤矿开采企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由省局、各市(州)局负责登记。
四、已登记注册的煤矿开采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登记档案迁移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企业跨省迁入迁出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市监注〔2019〕6号)执行,由迁出登记机关及时移交迁入登记机关,不得采取由企业自行携带登记档案的移交方式。涉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煤矿开采企业申请迁移的,由省局信息化部门做好数据迁移的技术保障工作,确保登记机关变更后不影响对相关失信煤矿企业的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申请移出的,由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如需迁出迁入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时,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五、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煤矿开采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登记人员要加强学习,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准确把握我省煤炭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做好煤矿企业的注册登记,确保我省煤炭产业政策顺利实施。
六、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与本地能源管理部门的联系对接,及时了解上级精神,避免因不掌握相关政策出现“接不住”的情况,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工作的部门要及时调度、指导、协调相应市县级登记机关开展登记工作,确保我省保留整合煤矿登记工作的有序衔接。本通知于2020年5月6日起执行。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