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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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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4批次涉及我省的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 便携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6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网购方式在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店铺名:山妹子蜜蜂园)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便携装(规格型号:450g(15克×30袋)/瓶;生产日期:2020-07-01)。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整改,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广汉市局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采购蜂蜜原料所使用的检验试剂盒对诺氟沙星不敏感,未能检出。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加强进出厂检验,严格控制每一个生产加工环节,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广汉市局已于2021年2月4日对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金牛区局于2020年11月30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义务,金牛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

  金牛区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对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府河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通过网购方式在宜宾市叙州区芬姐食品经营部淘宝店铺(店铺名:川妹子美食坊)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府河酱油(规格型号:400毫升/袋;生产日期:2020-11-06)。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向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配合翠屏区局对生产日期为11月6日的产品不合格原因展开调查发现:二级经销商宜宾市翠屏区伍小平调味品经营部于2020年11月7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黄府河酱油170箱。11月8日,二级经销商给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送货时三轮车发生事故, 货车和车上的30箱酱油全掉进沟里,部分酱油发生破损漏袋。二级经销商将未破损的15箱清理完毕,配送其中10箱至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后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发现酱油有漏袋现象,二级经销商仅为其更换了明显漏袋的4包酱油。2020年11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在网上销售了1箱酱油共计35袋,被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到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二级经销商宜宾市翠屏区伍小平调味品经营部在明知产品受到损坏,依然把问题产品销售给终端经销商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导致其在网上销售的产品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翠屏区局已对宜宾市翠屏区伍小平调味品经营部立案调查。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不予立案。

  三、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生产的老坛泡酸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生产的老坛泡酸菜(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15)。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于2020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都区局于2021年2月5日对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76元(大写:柒拾陆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240元(大写:伍万零贰佰肆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新都区局责令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对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对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加强监督,规范添加剂的管理及使用。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针对问题做出了整改:调整盐水使用时间为当天;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比例生产;规范添加剂管理及使用;规范库房管理、真实记录复核、建立添加台账等。

  新都区局已于2020年12月30日对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彭州市局于2021年2月2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彭州市局责令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对库房其他批次的产品进行退回。

  彭州市局已于2021年1月25日对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千香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9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千香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1)。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都江堰市局于2021年1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4袋;

  (3)没收非法所得109元(大写:壹佰零玖元整);

  (4)罚款人民币15000(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在进货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义务。都江堰市局责令其在进购时严格检查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不进购无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以及来源不明的食品。

  都江堰市局已于2020年12月9日对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进行了复查验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536/2021/2/22/9474b7b1c8d6431189b5d8df288355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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