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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 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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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市监发〔2020〕83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口岸物流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11月3日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人防”和“物防”工作,现就生产经营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协作,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作为疫情防控重点,认真梳理物流全环节风险隐患,及时查漏补缺,扎实做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宣传贯彻工作,强化培训指导,压紧压实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熟知掌握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二、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

  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省政府口岸办、成都海关等部门建立冷链食品新冠病毒协作联动机制,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统筹做好核酸监测、情况通报、形势研判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要求,对农贸市场、售卖海鲜和肉类市场(超市)的从业人员、冷链食品、经营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督促落实环境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成都海关及隶属海关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监管,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货物包装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场生产场所、贮存场所、装卸作业等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商务部门要监督政府储备冷链食品的冷库落实直接从事装卸运输作业人员新冠病毒健康管理,冷库环境、储存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装卸作业、外包装清洁消毒等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防护、运输装备消毒。

  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场、铁路、港口口岸管理单位抓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贯彻落实。

  三、注重追溯管理,强化精准溯源

  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已部署上线,以实现对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登录方式见附件1)。

  对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登记或备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附件1)要求,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按时在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信息化追溯,各地各部门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在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如实、及时上传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交易票据、入出库数量等数据,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冷链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如实提交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数据;要在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进口冷链食品首站企业在追溯平台完成注册,上传冷链食品经营相关信息,完成产品赋码操作;监督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推进信息化追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成都海关负责督促冷链食品进口商办理通关后当日在追溯平台提交冷链食品品种、数量等数据。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储备肉经营者在追溯平台提交购进和下游企业主体数据、当日入出库数据。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生猪屠宰等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在追溯平台提交生产销售有关数据。

  市场监管部门与交通、农业、商务等部门共享“川冷链”数据,为协力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提供数据支持。

  信息化追溯工作推进计划见附件2。

  四、定期联合检查,强化风险防控

  从11月开始,各地要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每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冷链食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全程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职责列出检查清单,做到对象精准、内容精准。检查中发现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冷链食品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信息共享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周四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报表(附件3),其他报表不再报送。

  成都海关每周五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四川口岸进口冷链食品贸易汇总数据(附件4)。

  各级交通、农业农村、商务部门于11月20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主体数据。

  各地每月组织执法检查情况在次月首日前报送。邮箱:scspjy@163.com

  联系人:

  省市场监管局        吴孟凡 18884271227

                          杨高辉 18380239353                    

  省卫生健康委        陆国庆 17311376807

  交通运输厅          杨开贵 13308182797

  农业农村厅          朱  磊 15608221177

  商务厅              刘浩斐 13408666581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张  岩 18802801122

  成都海关            刘  良 13568835692

  追溯平台技术人员    陈广川 18380460307

  刘  斌 13508186974

   

  附件:1.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2.信息化追溯工作推进计划

  3.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报表

  4.成都海关进口冷链食品贸易汇总数据表

  

   

   

  省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成都海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附件2信息化追溯工作推进计划附件3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报表附件4成都海关进口冷链食品贸易汇总数据表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67/2020/11/5/95fece381fd14cd08dec7d59002145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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