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发〔2020〕97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电梯行业、建筑行业等专家共同起草制定了《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请各地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过程中,结合实际,参照《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规范检验程序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联系人:李聪、秦威
联系电话:028-86607627、86607696.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四川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对保障加装电梯本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合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际和安全状况,为统一检验项目、检验流程和评定标准,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检验质量,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9〕19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的生产(含加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加装电梯首次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实施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首次检验是指由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范规定,对加装电梯施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调试合格后,投入使用之前,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首次检验(以下简称首检);本规范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在用加装电梯的检验。首次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对在用加装电梯的重要安全性能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加装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加装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加装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范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加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辖区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加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辖区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加装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加装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钢结构)进行检查,对加装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加装电梯施工。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首次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加装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A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加装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加装电梯,按照附件B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加装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加装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加装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加装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加装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加装电梯检验项目分为B、C二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二)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流程图在内的加装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范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加装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加装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A、附件B)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范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加装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加装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加装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前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检验人员应当确认现场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现场检验:
(1)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2)各区域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
(3)对非检验人员可能进入的区域进行了必要的封闭,放置了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对运行条件进行特殊规定的,检验现场的运行条件(如: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等)应当符合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加装电梯,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首次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加装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加装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加装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加装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的,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见附件A、附件B),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首次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首次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首次检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加装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加装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加装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加装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加装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