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发〔2021〕16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及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结合我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际,经省局党组会议决定,对省本级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进行调整,并相应下放原已在省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本级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各类企业的设立及迁入登记,已经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且登记机关为省局的,可向省局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二)省局授权全省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企业住所所在地承担本市辖区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独立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以及其他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的登记注册。
(三)省局不再直接受理地址(驻在场所)为成都市辖区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委托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二、下放原已在省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对原已在省局登记且状态为存活的市场主体,下放其至所在地具有登记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状态为“吊销”“迁出”的市场主体,暂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进行登记管理。
三、下放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下放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省局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信用监管处、登记注册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工作部署,加强联系和协调,精心组织,做好预案,确保下放市场主体的书式、电子档案交接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州)局在调整登记权限及移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洪 群 028-86750187;
刘 戟 028-86781735;
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实施方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提高企业登记效率,保障将原已在我局登记且状态为存活的市场主体,下放其至所在地具有登记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市场监管局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权限领导小组。
组长:王箭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单位: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行政审批处,具体负责本次权限下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工作原则
(一)应放尽放,应接尽接
下放登记权限,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的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办事群众,提高行政效率。各市(州)局和各部门要遵循“应放尽放,应接尽接”的原则,高效完成移交工作,方便办事群众。
(二)尊重历史,权责一致
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是市场主体自设立以来的登记信息的历史记载,反映了市场主体的登记状态,在档案移交过程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客观评判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相关登记责任由当时的具体经办人员和核准机关承担。
(三)高度重视,专人负责
下放登记管理权限,事关企业和投资者民生问题,涉及市场主体档案的接转,各市(州)局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自2021年3月1日起,将原已在省局登记且状态为存活的市场主体下放至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其中涉及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下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权限工作。具体负责确定下放市场主体名单,统筹组织、协调企业下放、移交工作。
(二)下放市场主体书式档案移交,具体由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审批处、信用监管处派专人做好配合。
(三)下放市场主体电子档案移交,具体由信息中心负责。
(四)下放市场主体涉及预警信息的,具体由信用监管处负责,行政审批处、信息中心派专人做好配合。
(五)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特别是成都市局要高度重视档案接收工作,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系统技术衔接和保障,确保档案接收移交工作及时、安全、有序完成。
四、下放工作进度
此次省局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市场主体数量较大,种类繁多,涉及省局多个处室、多项职能,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工作进度。
(一)发布下放公告
部门: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1年2月26日前
内容:省局于2月26日前印发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同期在各新闻媒体及网站发布权限下放公告,面向社会进行宣传,让企业和投资者了解管辖权限调整的内容和要求,准确选择办理机关。
(二)梳理下放企业名录
部门: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1年2月26日前
内容:行政审批处梳理下放企业名录,于2月26日前将下放企业名录登记造册并送至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档案整理归类
部门:信息中心、行政审批处、信用监管处
时间:2021年3月1日前
内容:信息中心于3月1日前,按照行政审批处提供的下放市场主体名册,将纸质档案进行整理、归类、调整,以及做好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权限的调整准备工作,行政审批处、信用监管处做好配合。
(四)接收移交准备
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年3月1日前
内容: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特别是成都市局于2021年3月1日前,将市(州)市场监管局档案登记接收人员、办公设施、档案保管场所完善到位。
(五)档案移交接收阶段
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信息中心、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
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5日
内容:市(州)市场监管局派专人与省局信息中心对接,逐一对比移交档案的书式和电子档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15日完成全部书式和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其余市(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5日完成全部书式和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
(六)后续登记管理工作
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信息中心、行政审批处、信用监管处、登记注册处
时间:2021年月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内容:2021年5月16日前,已办理档案接收的下放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由接收局办理,未办理档案接收的下放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仍由省局办理;2021年5月16日起,所有下放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由企业住所地、地址(驻在场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2021年9月30日之前,所有下放企业应当及时到企业住所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