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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计量校准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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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计量院,省计量协会,各有关计量校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校准相关活动,落实计量校准机构主体责任,保障国家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计量校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对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以下简称“计量校准机构”)。

二、监督措施

(一)实行计量校准资源公开公示。为充分发挥计量校准服务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效解决计量校准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计量校准资源公开公示活动,向社会提供全面、准确、优质的计量校准资源信息。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将其计量校准资源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gov.cn),向社会公开公示其计量校准能力。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配备的计量标准器具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计量标准器的溯源途径,黑龙江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验室地址及联系信息。建议黑龙江省外注册的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校准活动的计量校准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进行计量校准资源自我声明公开。

(二)加强计量校准信息数据管理。针对计量校准活动具有服务结果识别难、结果影响不直接的特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每季度末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校准委托方所在地市(地)市场监管局报送计量校准服务季度业务统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验计量校准业务统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量标准比对活动、计量校准委托方取证倒查、处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全面掌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市场整体情况、计量校准资源现状、计量校准机构信息,做到情况清、台账齐、数据准。

(三)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黑龙江省计量校准机构信息库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信息库。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计量校准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计量校准机构总数的20%或不少于10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计量标准的溯源性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计量校准报告的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处理,检查结果100%公开。

(四)加强信用监管。加大对计量校准机构的信用监管,依据计量校准失信行为和行政处罚信息,建立计量校准机构信用记录。省市场监管局每季度进行一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经核实确认后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计量校准委托方合理选择计量校准机构,促进计量校准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省计量协会组织建立黑龙江省计量校准行业委员会,在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活动,加强计量校准行业自律和信用管理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深刻认识计量校准在量传溯源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严格计量校准市场的管理,加强计量校准机构资格、能力审核,确保量值传递准确、统一。

(二)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全面推动实施计量校准资源公开公示制度,通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计量标准考核发证部门填报《计量校准资源信息公开公示表》(附件1),于2020年11月1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计量校准资源信息公开公示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2020年11月1日后新增的计量校准资源,计量标准考核发证部门应在发证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将信息报送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计量科(处),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计量科(处)对计量校准资源信息进行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已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流程和时限报送变更信息。

(三)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通过计量校准委托方取证倒查的途径,对辖区内外省注册的计量校准机构的服务能力、条件及活动开展一次全面情况普查,于2020年11月1日前将普查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省局汇总整理后将纳入全省计量校准机构信息库,为后续开展全省计量校准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提供准确信息,提高监管效能。

(四)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与计量校准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明确各计量校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从事计量校准活动的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服务信息,监督指导计量校准机构按时填报计量校准信息季度报告。

(五)各有关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实验室、计量标准、测量方法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计量校准,不得伪造测量数据、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记录,不得出具包含虚假内容的计量校准报告,不得通过恶意降低校准费用抢占校准市场。

(六)各有关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数据、结果以及其它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计量校准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计量校准报告副本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七)建议省外注册的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主动对计量校准资源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于2020年11月1日前将《计量校准资源信息公开公示表》《自我承诺书》(附件2)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计量校准机构要保证宣传自身计量校准能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八)各有关计量校准机构要积极配合开展计量校准信息季度报告工作,设置专人负责,于每个季度末最后一周向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局计量科(处)报送《计量校准服务季度业务统计表》(附件3)电子版。各市(地)市场监督管局计量科(处)报送邮箱另行通知各有关计量校准机构。



附件:1.计量校准资源信息公开公示表

          2.计量校准资源信息公开公示自我承诺书

          3.计量校准服务季度业务统计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政策解读: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716&tid=4


原文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670&t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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