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落实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性,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特起草《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于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
一、起草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1号)《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0号)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注意事项
(一)备案时间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关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场所所在地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与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四)备案提交的文件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需如实填报冷藏冷冻库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提交冷藏冷冻贮存场所布局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文件。
(五)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文件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653&ti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