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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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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辽宁省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范围拓展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实行简易注销新办法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原来的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同时,《办法》确定了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未能在公告期结束后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的,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提交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异议消除的,允许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将证明材料存档。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辽宁将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由于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因此在3月1日前申请简易注销的,仍适用45天(自然日)公告期。3月1日后(含当日)申请简易注销的,适用20天(自然日)的公告期。


原文链接:http://scjg.ln.gov.cn/xw/sjyw/202103/t20210308_4094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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