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信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信和电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新源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即日起分别注销长春信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0712050126)、长春信和电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50721130074)和吉林省新源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0721340024)三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