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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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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有关部门、供电公司:

  2018年以来,全市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转供电问题历史较久、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转供电主体不传导降价、加价收费等行为仍然存在,整治任务依然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打通国家优惠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企业终端用户电费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任务,确保政策实效

  (一)自查自纠,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电价为政府定价项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应执行政府定价。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北京市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合理分摊方式收取电费的,要建立终端用户用电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用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按照当月实际用电情况核算电价并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电价发生调整时,及时同步调整。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向终端用户执行目录电价。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立行立改,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到位

  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共降电价7次。其中,2018年至2019年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降价时点和降幅见下表);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九五折电价优惠。转供电主体要继续自查自纠,对照我市2018年以来历次降价节点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时足额传导,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整改,对多收费用,要全面核查盘清、建立台账逐户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即退快退”。落实降电价政策有问题的,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咨询。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退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情况、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退费惠及终端用户数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北京市2018、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情况表

                                  降幅单位:分/千瓦时

  降价时点

  城区降幅

  郊区降幅

  文件依据

  备注

  2018年4月1日

  1.53

  京发改﹝2018﹞751号

  2018年5月1日

  1.48

  1.48

  京发改﹝2018﹞1556号

  2018年7月1日

  0.27

  0.27

  京发改﹝2018﹞1556号

  2018年9月1日

  3.67

  5.56

  京发改﹝2018﹞1887号

  2019年5月1日

  0.93

  0.93

  京发改﹝2019﹞445号

  2019年7月1日

  2.63

  2.63

  京发改﹝2019﹞758号

  除低谷时段外

  

  (三)源头治理,规范转供电新装表具,控制增量

  转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执行目录电价。电网企业在业扩报装、用电验收时,要提醒指导用户安装正确表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示改正。探索制定转供电相应技术规范,提高转供电领域用电计量等标准化水平。

  (四)试点示范,逐步推广表具改造,解决存量

  加强对转供电主体的教育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创新方式大力宣传峰谷电价政策。推广表具改造示范经验,引导转供电主体积极主动更换表具,公正透明收取电费,减少社会矛盾。

  (五)创新监管,通过“互联网+”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大力推动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促进商户对转供电主体的监督约束,强化转供电主体自我治理意识,完善转供电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实现“用户自查、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的管理闭环。转供电主体应配合市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市电力公司全面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积极宣传电价优惠政策,扩大 “转供电费码”使用范围。

  二、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商务、住建、经信、国资等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单位建立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定期协商研判、加强督促检查,合力推动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明确相关政策,牵头做好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电力企业,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表具改造,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转供电主体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对转供电主体的提醒告诫,督促转供电主体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守法经营。

  住建、商务、经信、国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经营管理方、工业企业、产业园区管理单位等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转供电政策,建立完善转供电内部管理制度,做好终端用户台账管理、抄表收费、明码标价等工作。国有转供电主体在推动表具改造、落实国家降电价政策中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电力公司将本通知送达转供电主体,在出具电费缴费通知单时注明电价调整政策,积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向转供电主体宣读电价优惠政策,告知转供电主体要将政策红利不折不扣传导到最终用户,不得私自截留;运用上门抄表、大数据、APP等方式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逐步摸清转供电主体及最终用户底数,每月25日前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本市转供电主体最新清单,注明新增名单;主动为转供电主体改造电路和计量器具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加大转供电费码应用力度,提升预警能力。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

  各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的转供电主体,通过宣传报道等方式进行表扬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转供电规范收费的良好氛围。要主动走进企业开展服务,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吸纳企业、用户、专家合理意见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商户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提升“接诉即办”工作效能,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ttgg/202012/t20201211_2162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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