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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1-26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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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已经2024年11月7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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