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广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有效落实,扎实做好2024年全区打击侵权假冒宣传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公布第一批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一、贺州市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2021年6月18日晚,贺州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文旅局、市公安局联合对梁某某经营的贺州市八步区是没滴私人影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场所内的VIP卡、会员充值福利放送宣传单、收银电脑主机、服务器电脑主机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过走访、约见、电话询问等方式,向八步区是没滴私人影咖的业主、工作人员、消费者、会员进行询问调查,做好笔录,摸清了该影咖平时运营情况和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事实。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认定,梁某某经营的八步区是没滴私人影咖服务器中提取的《中国合伙人2》等872部影视作品为侵权影视作品。
2021年8月19日,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侦办。2024年7月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的犯罪工具。
该案为广西判决的第一起私人影咖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在国内电影版权保护措施中也位居前列。在私人影咖如野草般兴起、行业秩序混乱导致电影版权大量遭受侵害的背景下,广西侦办此案件既维护了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势头,有效震慑违法者,警惕跟风者、教育从业者。在侦办该案时,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是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的典范,用实践证明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并行的双轨体制符合中国版权保护的实际需要。
二、北海市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2年11月起,邵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一商铺中所开设的“某珠宝有限公司”内,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于二楼、三楼销售假冒LV、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邵某向4名顾客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手表等)共计人民币6.34万元。2023年4月19日,北海市公安局南珠派出所现场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假冒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单肩包、双肩包、手提包、帽子、皮带、手表等商品一批共计326件。经鉴定,涉案扣押的标识有LV、GUCCI等国际知名品牌的项链、手表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估价为240.42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6.34万元,将被扣押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三、南宁市丁某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13年12月至2023年3月,丁某霞等人分别从广州茶叶商家冯某春、林某虹和云南茶叶商家杨某、李某波等处购进假冒“中茶牌”和“吉幸牌”注册商标的七子饼茶、沱茶等品类的茶叶,并在南宁市江南区某茗茶店等店铺内转售给他人。经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调查,丁某霞销售数额30万余元;冯某春销售侵权商品茶叶数额21万余元;李某波销售侵权商品茶叶数额16万余元;林某虹销售侵权商品茶叶数额8万余元;杨某销售侵权商品茶叶数额8万余元。2023年6月16日、10月23日,林某虹、丁某霞分别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3年7月21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将案件移送良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0月21日,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丁某霞等五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丁某霞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六万至四万五千元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4年1月1日,良庆区检察院对张某德、柯某萍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以《检察意见书》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审查。
本案中,检察机关强化介入侦查,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案情复杂的特点,加强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上下游进行侦查,实现对犯罪全链条打击。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通过“一案四查”+“联合会审”+“外脑智库”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案件知识产权争议的专业问题,做优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案件专业性问题听取权利人意见,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宁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YSL”等商标权的商品案2024年1月29日,宁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东兴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东兴海关初步查验,发现该批申报货物主要为“百杂”货物,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鉴此,现场海关执法人员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彻查,最终查获涉嫌侵犯“YSL”“HERMES”等商标权的手提包等货物12878件,总价值157.59万元。相关权利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并提交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海关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3月14日南宁海关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部门。4月23日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
本案是典型的出口环节侵权案件,是海关结合中越边境口岸出口“百杂”货物多、监管难度大、混杂侵权货物风险高等特点进行重点整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现场海关与地方公安部门落实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要求,对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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