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3期)
2024年第51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饮料18大类食品859批次样品。检出其中豆制品、方便食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7大类食品20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洛阳一帆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洛阳市一帆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巩义市豪斯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强包装饮用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延津县佑福记麻辣烫石婆固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濮阳开发区蛙十记主题餐饮铺(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尉氏县大桥乡国防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开封万乐食品厂生产的帝康®竹叶水,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长垣市峰浩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其他污染物问题
临颍县惠多多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中原蓝少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烧小康少白酒,其中氰化物(以HCN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中原蓝少康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永城市树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薄皮辣椒),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虞城县恒之利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蕉,其中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新郑市宏城百货超市销售的精品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柘城县喜迎门购物广场销售的茄子(圆茄子),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三门峡市湖滨区杨保功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泥鳅,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光山县盈辉海鲜水产销售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夏邑县谢大帅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友信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洛阳邓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香肉丝味(调味面制品),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洛阳邓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叁陆伍商贸(濮阳)有限公司销售的手工粉条,其中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三)浚县新镇镇鑫辉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延津县东屯镇西屯村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豆皮,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延津县东屯镇西屯村食品加工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五、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开封市示范区蔡阳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清丰县稻万家八宝粥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开封市示范区瑜食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鹤壁、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信阳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