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有效减少即时配送行业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与服务质量,近日,《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向全社会发布。
自《公约》制定以来,乌鲁木齐市场监管局采取多种行动,一是广泛征求公安、交通、邮管、司法、民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研讨等形式收集美团、饿了么、巴乐等配送平台企业及其合作商意见建议;二是深入细致开展实地调研。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多次派遣专业人员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真实情况和实际需求,确保《公约》和《实施细则》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量化问题;三是借鉴先进城市成熟经验。广东、上海和浙江等地作为网约配送企业的成熟地区,在电动自行车网约配送管理方面有很多先进经验可以学习,同时乌鲁木齐市监局和协会结合本地行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本地化的网约配送行业发展新路径。
《公约》共 21条,涉及管理和处罚等多个方面,对网约配送企业、行业管理平台的职责、网约配送员违规和处罚做了详细规定,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和从业人员利益。与《公约》同步发布的《实施细则》对《公约》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内容涵盖了安全配送、服务标准、网约配送员权益保护等方面。
《公约》和《实施细则》的发布,标志着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安全、高效的方向发展,将为市民日常生活和城市经济发展带来更多便利和积极贡献。
附件:
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公约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网约配送行业诚信守法经营、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树立网约配送安全行为规范,促进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外卖配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外配专委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制定、修订、实施本公约。
第二条 外配专业委员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配送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劝告、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四条 网约配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网约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推进网约配送行业党组织建设,协会不断加强网约配送行业党组织建设,积极吸纳优秀从业人员加入党组织,引导党员主动参加“三亮”(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公平竞争,以优取胜,不得有欺行霸市、相互抹黑等恶性竞争行为,严格遵守行规行约,规范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同行业务。
第七条 网约配送企业切实贯彻安全主体责任理念,建立安全运营保障体系,设置相应的安全、服务管理机构,合理更新车辆和安全管理设备,强化安全意识,防范安全事故。
第八条 配送企业须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文明配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升外卖配送员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形象。网约配送员应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遵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网约配送员的管理政策,如实核实网约配送员违法违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网约配送员做好教育培训、停单教育、处罚抵消管理、监督整改等工作。
第十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配合外配专委会对电动车交通安全信息数据管理需求,及时建立、更新网约配送员信息库,包括网约配送员的入职、在职信息、离职等相关信息,便于行业管理平台开展违法数据核对,建立网约配送员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形成行业管理数据并及时上报外配专委会。
第十一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确保专职网约配送员正常劳动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配送时限。
第十二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保障劳动安全,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路线,合理确定订单饱和度,降低劳动强度,制定申诉补时相关机制,让网约配送员可以从容配送。同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引导督促网约配送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维护食品安全,落实平台企业食品配送环节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外卖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
第十四条 网约配送企业依法完善保障制度,督促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配送员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其他网约配送员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努力优化从业环境,设置网约配送员临时驻留点,推广铺设智能取餐柜,研发智能头盔穿戴设备,营造良好从业环境,积极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作用。
第十六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加强组织建设,积极引导网约配送员加入《乌鲁木齐市外卖配送行业工会联合会》,参与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协商协调,完善支持保障体系,深入细致开展帮扶工作。
第十七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完善矛盾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网约配送员诉求反映的直接渠道,明确诉求处置程序和时限,加强民主协商和平等沟通;外配专委会将设置专用热线协助和化解各类矛盾。
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平台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辆溯源赋码信息平台”通过对网约配送员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上牌信息、网约配送员身份信息与车辆登记上牌信息相对应等审核通过后,符合平台准入要求的网约配送员实现“一人一车一码”,实行对骑手车辆的管理:
(一)各网约配送企业向“自治区溯源赋码管理信息平台”提供配送员信息,由该平台审核通过后,各网约配送企业方可进行派单。
(二)各网约配送企业应确保对接至“自治区溯源赋码管理信息平台”的网约配送员管理台账、交通违法教育惩戒措施反馈等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同时,应按照“信息平台”对网约配送员的违法次数分级管理,对配送员进行相应的提醒警示、派单管控、安全教育培训、黑名单惩戒等管理。
第十九条 违法处罚管理规则
“自治区溯源赋码管理信息平台”对交通网约配送员实行违法次数累计处罚分级管理,对每个周期内(3个自然月为1个周期)每次违法次数累计并进行相应处罚,一个周期结束后违法次数归零(特殊注明除外)。网约配送员交通违法处罚规则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Ⅰ类违法行为),自违反之日起拉入行业黑名单(此款处罚内容为长期累计,不受3个月周期限制):
1.因交通违法造成亡人事故承担主责及以上的,或构成犯罪的;
2.因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因交通违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3.发生暴力抗法、事故逃逸的: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Ⅱ类违法违规行为),一个周期内每违反1—4次,外卖平台进行线上/线下专项安全培训及考核;5—6次停止派单1天(所有外卖配送企业);计达到7—8次,追加停单3天(所有外卖配送企业);累计达到9—12次,追加停单7天(所有外卖配送企业);累计达到13次及以上拉入黑名单。
1.发生涉酒驾驶、闯红灯、在机动车道穿行的;
2.违规占用机动车道(指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的;
3.不靠右侧通行(指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的;
4.不佩戴头盔的;
5.行驶期间操作手机等影响行驶安全行为的;
6.驾驶非法改装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
7.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以上处罚在外配专委会将相应违法行为抄送各外卖平台后1个星期内落实。
处罚事项 | 处罚规则 |
交通违法造成亡人事故承担主责及以上的或交通违法构成犯罪的 | (I类违法行为)配送员自违反之日起拉入行业黑名单(此款处罚内容为长期累计,不受3个月周期限制) |
因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或次责的或因交通违法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 |
暴力抗法 | |
事故逃逸 | |
涉酒驾驶 | (Ⅱ类违法违规行为),一个周期内每违反1—4次,外卖平台进行线上/线下专项安全培训及考核;5—6次停止派单1天(所有外卖配送企业);计达到7—8次,追加停单3天(所有外卖配送企业);累计达到9—12次,追加停单7天(所有外卖配送企业);累计达到13次拉入黑名单。 |
闯红灯 | |
逆行 | |
占用机动车道(指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 |
不靠右通行(指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 |
不戴头盔、开车使用手机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 | |
驾驶非法改装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 | |
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条 网约配送企业应配合乌鲁木齐市外卖配送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建立网约配送员交通违法教育惩戒机制,完善配送员管理措施,健全配送员培训考核、违法处罚抵消制度:
(一)网约配送员培训考核。网约配送企业应根据要求开展配送员培训考核,新入职配送员需完成岗前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资料台账,未培训员工不得安排上岗;企业应每月定期对配送员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交通安全培训;针对有交通违法的配送员,应对违法配送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二)违法处罚抵消制度。每个周期,配送员可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或交警部门限定的交通志愿服务(每次1小时)进行处罚抵消。配送员每参加1次教育培训或志愿服务可抵消停止派单处罚1天,每个周期内配送员最多可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交通志愿服务各1次。
第二十一条 网约配送相关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由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外卖配送专业委员会解释。本公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外卖配送专业委员会补充修正。
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业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乌鲁木齐市网约配送行为公约》(以下简称“行业公约”)的有效执行,促进网约配送行业电动自行车骑手遵章守法,有效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秩序,根据《行业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配送相关企业的会员单位。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执行机构为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外卖配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外配专委会”)负责实施,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配送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
第四条 协会应建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协会成员应及时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处理奖罚规则
第五条 违法周期计算规则:平台对所属骑手在每个周期内(3个自然月为1个周期)每次违法次数进行累计并落实相应惩戒措施。一个周期到期后,系统对违法骑手的次数清零;对未完成相应惩戒措施的骑手,平台应继续完成相应惩戒措施后方可派单。
第六条 落实惩戒措施规则:
(一)每月以自然月计算,协会每月向各外卖平台推送上一自然月的违法骑手信息,学习情况及停单要求;
(二)次月1日,为各平台共同约定对违法骑手落实全网封禁停单惩戒的开始时间;
(三)次月1日,各平台应向协会反馈对违法骑手落实封禁停单惩戒信息(可截图或系统信息),协会定期将落实前禁停单惩戒信息汇总上报相关单位;
(四)每个周期内,违法骑手可参加1次协会组织的“两轮车管理信息平台”线上安全教育培训、1次交通志愿服务进行封禁停单的抵消,各外卖平台应督促骑手及时落实抵消惩戒措施。奖励机制由各配送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于日常守规员工按照比例进行物质奖励,专配委员会每年会按照比例奖励遵纪守法外卖人员代表;
第七条 骑手违法惩罚次数计算规则:
(一)对同一骑手在同一时间内被执罚多宗违法行为的,
只计算骑手1次违法次数进行惩戒;
(二)对骑手在停单和非配送工作期间内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计入骑手违法惩戒次数。
第四章外卖平台责任
第八条 封禁停单期间内骑手产生交通违法,经倒查,存在外卖平台向骑手派单的,一律追究相关外卖平台责任。
第九条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并经深度调查后,事故是在封禁时间内发生的,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督导检查
第十条 结合外配专委会汇总的各外卖平台落实惩戒措施信息、涉外卖骑手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数据等,“乌鲁木齐市外卖配送行业专业委员会”成员对以下事项进行抽查:
(一)检查外卖平台是否存在有骑手封禁停单期间内向骑手派单;
(二)对外卖平台骑手落实惩戒措施信息进行核查;
(三)对涉外卖骑手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展开核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乌鲁木齐市外卖配送委员会负责制定,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优化调整,具体由新疆新能源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行业协会乌鲁木齐市外卖配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