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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0-15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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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现将《2024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4年度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4〕75号)安排,2024年7月中下旬至8月上旬,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抽调4名行政监管人员、9名技术专家组成4个检查组,根据生态环境监测平台预警的问题线索,抽取了50家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除1家机构于检查期间已撤销资质外,实际有效抽查机构49家,其中石家庄12家、衡水5家、沧州5家、张家口2家、廊坊5家、保定5家、承德1家、秦皇岛3家、邢台6家、邯郸5家。检查结束后,经两部门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集中分析研判,确定5家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分别移交属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二、主要问题

  (一)资质能力不足仍对外出具报告问题

  1.河北鼎泰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参数和方法进行样品采集,并将采集样品委托分包方检测。属于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保定康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成威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家机构分别存在采样管、检测设备精度不符合标准要求,仍进行监测并出具报告。属于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仍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

  3.保定康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样品采集信息,却进行样品流转、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河北华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记录中样品添加固定剂至pH≤2,与检查现场测定样品pH值不一致;不同检测任务样品编号相同;样品稀释倍数与谱图显示结果不符合逻辑关系;河北金飞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样品稀释10倍与未稀释样品测定谱图显示结果无明显差异。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三)设备设施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问题

  4.部分机构存在仪器设备配置不满足检测需求问题:未配置废气颗粒物中多环芳烃气态采样装置;城镇污水水温计精度不满足标准要求;未配置游离氯和总氯现场测定装置、石油类测定设备非分散红外测油仪、顶空进样器、零顶空提取器、填充柱等关键仪器设备;未配置微生物实验用试管等辅助仪器设备;强检设备未采用检定溯源方式、计量参数不全或计量结果错误。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改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对外出具对应资质参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5.部分机构存在安全条件不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问题:微生物实验环境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危废间位置设置不合理;剧毒药品碘化汞与普通试剂混放,存在安全隐患。氢气、乙炔气、液化气瓶未配备泄漏报警排风装置;钢瓶无防倾倒措施;气路管线材质存在安全隐患;实验用易制毒、易制爆药品未单独存放,未双人双锁管理;致病菌与非致病菌株混放,无安全防护措施。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经原现场检查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确认后,可继续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四)规范性问题

  6.资质能力变更问题:作废标准未及时办理标准变更。主要为已有行业标准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检测方法未办理标准变更,仍出具检测报告。

  7.场所环境问题:具有特殊区域功能或控制要求的场所(恶臭嗅觉实验室、恒温恒湿间、样品室等)必备的控制、监测设施配置不全;同一实验区域同时开展相互干扰的项目试验时;样品风干区、制备区、留样区、恶臭嗅觉实验室等区域未合理分区;不同化学性质标准物质或试剂储存场所环境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存在相互干扰风险;档案存放在实验区,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8.设备设施问题:现场专用采样器、采样容器、现场抽滤、现场离心装置配备不全;未配置深水温度计;样品制备和前处理装置(样品筛、蒸馏、水平或翻转振荡器、砷化氢发生与吸收装置、铂蒸发皿等)配备不全或功能不满足标准要求;热脱附装置、氧化还原电位测定用参比电极、适用于高离子强度pH电极、色度测定用光源和测定背景、样品抽滤装置、转速计、空气净化装置、加湿器、膜除静电装置、试验用水验收用在线电导池等关键辅助设备设施配备不全;水质浊度仪、大肠埃希氏菌测定用紫外灯、恒温恒湿间温度测定装置、风向风速测定仪等配置的设备量程或精度不满足标准要求;无臭空气净化装置用分子筛、低浓度颗粒物采样用滤膜等试验需消耗品配置不满足标准要求。

  9.标准物质问题:标准物质(标准菌株、滤光片、标准气体、标准滤膜)配置不全;标准物质存放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过期标准物质未及时处理。

  10.采样问题:使用的采样容器及采样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采集时固定剂添加不符合标准要求;采样或现场测定时长、频次、采样步骤不符合标准要求;气象数据风向和风速测定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保存、风干、制备、培养、留存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采样记录无工况信息、采样依据、采样方案、采样点位和主要噪声源位置示意图;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样品状态与样品未一一对应;采样记录中无采样容器及容器体积、采样气袋材质、样品保存条件等信息;样品交接和流转记录中交样、领样时间未具体到时间点,无测定具体时间,无法判断样品时效性是否满足相应检测标准要求。

  11.原始记录、报告问题:部分机构设备出入库、使用记录信息不全;现场测定记录信息不全,缺少测定时间、计算过程等信息;分析原始记录中检测依据和方法、前处理过程、检测条件、检测过程数据、质控措施以及设备校准等记录信息不全;检测结果表示、结果报出或判定不符合标准要求;原始记录和报告中检测人员不一致,采样、检测或校核人员签字不规范;设备打印数据或谱图信息不全,无法有效溯源;检测设备未存储测定数据,数据保存不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测报告对分包情况表述不符合相关规定,分包协议与分包报告的分包方不一致。

  以上问题已由检查组现场指导帮扶机构整改,请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督促相关机构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违法违规线索查处。对于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机构的问题线索,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立即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调查中发现事实与移交处理意见不符合的,要第一时间上报对应上级部门,由省市两级监管部门会同检查组共同核实确认。对于资质能力和设备配置不满足检测需求的机构,整改报告须经检查组确认,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整改情况现场核实后,报请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方可恢复其相应资质能力。对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二)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要求。近几年,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中多次通报了机构资质能力的问题,各机构要引起重视,认真对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补充要求、技术标准、规范等开展内部自查,补齐已损坏、缺失或等级精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设备;合理合规布置检测场所,避免存在干扰或交叉污染的风险。对于已无法满足资质能力的参数或长期未开展的资质能力参数,要主动变更能力,防止再次出现资质认定能力保持不足问题。今后各类评审活动中,评审组要从严评审,防止再次出现资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同时,通报中列举的资质能力问题再次出现的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各机构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的经营理念,坚持把监测数据质量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正确面对业务竞争与公正守信的选择,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发挥检验检测第三方公正地位作用。对检查发现的检验检测问题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采样、样品运输、样品交接、样品流转、样品处理、上机操作、数据记录、报告出具等各环节步骤。运用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措施,有效对照自查,并逐项整改,规避、降低运行风险,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工作质量。同时,要聚焦实验室安全条件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药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实验室人员、场所安全。

  (四)规范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梳理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能力范围,其中部分标准已不再进行资质认定,如《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202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 GB 31223-201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海洋调查规范 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GB/T12763.2 、《海洋调查规范 第3部分:海洋气象观测》GB/T12763.3等。为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上述不再纳入资质认定能力的标准,对外出具的数据、结果报告,不得加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

  (五)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录入整改报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办早结、随办随结的原则,办结后将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含立案执法文书资料)报送上级部门。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各受检机构对照事实确认单的问题逐项整改,整改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各机构要将经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过的整改报告及时上传“河北省检验检测监管决策系统”。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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