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周辉霞 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该《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特色亮点等进行发布。 压缩执法人员的裁量空间 避免小过重罚 时隔8年,《管理条例》迎来修订,通过进一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行政执法,为小规模经营者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小餐饮的禁止经营食品种类,明确禁止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严防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了关于混业经营的监管规则。降低对小规模经营者的处罚幅度,增加责令改正的机会,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压缩执法人员的裁量空间,促进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 《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组建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兼顾城市烟火气与百姓食品安全需求 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兼顾城市烟火气与百姓食品安全需求。 《管理条例》进一步鼓励、支持、促进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发展:在经营资质管理上,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三年延长至五年,增强小作坊、小餐饮的生产经营稳定性;在入市门槛方面,进一步简化小作坊、小餐饮的设立条件,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兼顾经营业态的多样性方面,对于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情况,将按照其中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小作坊、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则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解决实践中对在固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无据、小过重罚等问题,《管理条例》新增了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和法律责任条款,将此类经营者的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畴,规定其管理参照小餐饮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管理条例》整合法律责任,调整处罚幅度,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区分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各类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处罚模式;调整了处罚幅度,降低了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保存凭证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力求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对于“三小”未公示证照、有效健康证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未设置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推行柔性执法。 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 《管理条例》的出台,事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事关小规模食品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管理条例》还指出,集中交易市场(含早市、夜市)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景区经营管理者等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许可证、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mtzsx/202409/t20240930_33466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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