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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小作坊小餐饮将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湖南进一步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新规明年3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4-10-09
  •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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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 周辉霞

  用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该《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特色亮点等进行发布。

  压缩执法人员的裁量空间 避免小过重罚

  时隔8年,《管理条例》迎来修订,通过进一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规范行政执法,为小规模经营者营造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

  《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小餐饮的禁止经营食品种类,明确禁止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严防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风险,增加了关于混业经营的监管规则。降低对小规模经营者的处罚幅度,增加责令改正的机会,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压缩执法人员的裁量空间,促进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

  《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鼓励、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组建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兼顾城市烟火气与百姓食品安全需求

  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兼顾城市烟火气与百姓食品安全需求。

  《管理条例》进一步鼓励、支持、促进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发展:在经营资质管理上,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从三年延长至五年,增强小作坊、小餐饮的生产经营稳定性;在入市门槛方面,进一步简化小作坊、小餐饮的设立条件,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兼顾经营业态的多样性方面,对于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情况,将按照其中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小作坊、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则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解决实践中对在固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无据、小过重罚等问题,《管理条例》新增了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和法律责任条款,将此类经营者的行为纳入条例调整范畴,规定其管理参照小餐饮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管理条例》整合法律责任,调整处罚幅度,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区分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各类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处罚模式;调整了处罚幅度,降低了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保存凭证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力求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对于“三小”未公示证照、有效健康证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未设置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推行柔性执法。

  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

  《管理条例》的出台,事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事关小规模食品行业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管理条例》还指出,集中交易市场(含早市、夜市)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景区经营管理者等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许可证、登记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mtzsx/202409/t20240930_33466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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