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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五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第5批 总第106批)

  • 发布时间:2024-09-29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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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办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部署,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二批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铁拳”行动第五批)。

  案件一:邢台市信都区启之航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工作安排,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都区启之航电动车销售店及其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1.0398万元。

  案件二:廊坊市广阳区拓鸣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抽检检验结果,廊坊市广阳区拓鸣电动车经营销售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篡改装置)、反射器、照明、鸣笛装置、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3.0568万元。

  案件三:秦皇岛市海港区保骑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抽检检验结果,秦皇岛市海港区保骑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反射器、照明、鸣笛装置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8631万元。

  案件四:唐山市丰润区五羊美邦电动车宇猛车城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抽检检验结果,唐山市丰润区五羊美邦电动车宇猛车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装置)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2706万元。

  案件五:望都县欧力图电动车经销部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望都县欧力图电动车经销部正在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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