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咨询代办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导咨询代办机构(或个人)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咨询代办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后简称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这是市场监管部门首次围绕行政许可咨询代办活动制定的管理办法,全文共5章19条。
《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了代办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明确了咨询代办活动、明确了咨询代办的监督与评价;二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务员、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鉴定评审员、检查员、考评员)不得参与加入咨询代办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咨询代办业务;三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鉴定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不得开展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咨询代办业务。四是明确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机构(或个人)帮助其申办许可证件,也可以自行办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代办机构(或个人)开展咨询代办业务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明确了相关咨询代办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管理办法》明确了代办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依法办理相关事宜;明确了代办机构(或个人)禁止性行为,如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解读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相关要求、伙同委托人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帮助委托方取得许可、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等。
《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与评价的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群众举报、日常监督,通过“三书一函”、信用评价、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代办机构(或个人)的管理。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