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质量兴市

买卖合同纠纷系列小课堂(二)

  • 发布时间:2024-09-25
  •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中规定了19类典型合同,而其中的买卖合同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小到日常生活用品的交易,大到房屋车辆的购买与出售,所涉交易均存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为帮助大家更多了解买卖合同,现分享以下实用小知识:

  一、买卖合同中检验期限如何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二、买受人什么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是其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的前提。因此,作为买受人,应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或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拒收,或者通过留痕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向出卖人进行反映。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不受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三、检验期满后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如何救济?

  产品的隐蔽瑕疵,无法从外观上直接进行辨别,通常需要使用或专门的检测方可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在检验期满后发现产品隐蔽瑕疵的,即便双方约定了检验期,如果时间约定过短不足以使其隐蔽瑕疵得以发现的,根据实际案例,人民法院会考虑检验期限约定的合理性。


原文链接:http://scjg.henan.gov.cn/2024/09-23/306614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资讯网 zi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