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至9月8日,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关于《四川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5条,经认真研究,未予采纳。详情见附件。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表
意见建议内容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 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 执业医师、临床营养师进行 培训并考核”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执业医师、临床营养师进行定期培训并考核”。 | 不予采纳 | 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的经营使用要求,对于执业医师、临床营养师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培训是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参照有关培训考核办法执行。 |
第十条“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制等工作”修改为“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制和喂养等工作” | 不予采纳 | “喂养”的动作实施角色可能包括家属、护工、护士等,因此统一要求不符合临床实际。“配制”为通用临床营养专业用语。 |
第二十条“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严格掌握适应证及禁忌证”修改为“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 | 不予采纳 | 专有名词,来源于《肠外肠内营养学名词(2019版)》。 |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不予采纳 | 表述意义一致。 |
建议将《四川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品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内“特医食品”修改为“特殊食品”,因为在实际调研、监督中,我们发现本市三甲医院同期有为新生儿使用婴儿配方乳粉现象。 | 不予采纳 | 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