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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 发布时间:2024-08-2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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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懒虫换电电动车维修门店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案

  2024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930元并处没收4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4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4辆待出租的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合格。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出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东河区万利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5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东河区万利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正在销售的1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27Z)脚踏板下放有5块电池,额定电压为60V,而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额定电压为48V。经查,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从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购进2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27Z)。当事人应消费者要求将其中一台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为48V的蓄电池改装为额定电压60V的蓄电池。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现代城市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经营不合格或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震慑不法经营者,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鸿辆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9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海拉尔区鸿辆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7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线索,依法对海拉尔区鸿辆电动车商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个型号共6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的问题,被抽检电动自行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锂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加工组装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案

  2024年7月11日,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锂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加工组装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并处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锂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楼有外包装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锂电池成品7组以及相关组装电池用的设备。当事人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锂电池生产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伪劣原材料非法组装加工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加工组装不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锂离子电池,作为现代高性能电池的代表,其内部含有大量能量且化学性质活泼,在特定条件下,如过充、短路、高温等,电池内部的化学反应可能失控,导致热量急剧积累,进而引发火灾甚至爆炸,这种特性使得锂离子电池在不当使用或存储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为了确保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从生产到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规范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检测。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认证公司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4年6月27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认证公司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6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合并处罚没款7.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7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建设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进行现场见证活动执法检查,发现北京某认证机构审核人员未按照审核计划安排对该建设公司在建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经查,当事人在对某建设公司开展体系认证过程中存在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体系认证对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认证机构受利益的驱使,缺乏对聘用兼职审核人员的严格培训和管理,使其在认证审核中对企业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或不能及时发现和指出,导致企业运行质量风险加大,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该案的查处,惩治了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也为他们敲响了规范经营的警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赛罕区大俏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对赛罕区大俏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2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大俏烟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天之蓝”“剑南春”等14瓶白酒的购货票据和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4瓶品牌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类产品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商品,侵权的产品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家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九原区铨泽隆烟酒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包头市九原区铨泽隆烟酒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包头市公安局移交的行政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酒类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因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保护了企业品牌价值,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振了市场消费信心。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6月24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2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销售的掺混肥料(BB肥)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粒度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6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BB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化肥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是防止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的产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可有效避免广大农民使用不合格化肥产品而造成减产减收。本案通过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资产品市场,同时也对市场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漠北土特产店销售掺杂使假牛肉干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6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漠北土特产店销售掺杂使假牛肉干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干冒用牛肉干的线索,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漠北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店内柜台上摆放印有“内蒙特产”字样自封袋装肉干,当事人承认用猪肉干充当牛肉干售卖的事实,并提供了猪肉干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经查,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百味轩特产专卖店购进猪肉干10斤,售卖时将猪肉干当作牛肉干卖给消费者6斤,个人食用2斤,剩余2斤。当事人已将销售款720元全部退还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区刘艳青厨具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15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昆区刘艳青厨具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压减压阀和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3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昆区刘艳青厨具批发部在售的部分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压减压阀产品本体上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厂址,部分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相关用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易造成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燃气事故,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从严惩处。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强化了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用气意识,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有力地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408/t20240821_2561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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