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登记新规:
制度创新与监管理念的现代化发展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原本《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该《条例》贯彻落实了《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吸收借鉴了不同国家与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紧密结合了海南自贸港的独特定位和发展战略,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总体而言,该《条例》进一步深化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规范了海南省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存在诸多制度亮点与创新之处。
一、推进登记确认制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确立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我国“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规范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能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程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条例》第2条第2款明确了登记确认制的概念,强调登记机关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确认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记载并公示登记事项。
从学理上来说,登记确认制的概念界定也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登记行为的行政确认性质。相较于强调“解禁”并且赋予行政机关较多裁量权的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的理解更符合登记确认制的制度内涵。登记机关仅是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进行确认,仅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机关均需予以登记,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为了保障登记确认制的顺利实施,《条例》还规定了诸多具体措施,如优化登记审查程序、完善自主申报制度、继续实行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同时新增实名验证程序、强化信息公示与信息共享,《条例》也再次强调了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标准,由申请人对自主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创新住所登记规则,平衡监管与市场需求
住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行政管辖、司法管辖、合同履行地的重要依据。《条例》细化了住所登记规则,结合实践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有效平衡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践需求。
第一,细化多个市场主体共用一个住所的限制性规定。为了防止监管困难,第12条第3款规定,必须是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资方或者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市场主体,才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同时第4款新增“集中办公区”规定作为例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即便没有控制等关系的多家市场主体,也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
第二,引入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制度。在实践中,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存在事实上的分离,此前将住所与经营场所合二为一的观念已经不再符合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因此,《条例》第13条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分离,允许市场主体备案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新增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制度。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往往并无需固定住所即可展开经营,《条例》第15条与第34条引入住所托管制度,既有利于放宽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件、有效降低创业成本,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提高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简化流程提升便利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作为对外交流的前沿阵地,开放、高效的“宽准入”原则更能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本次《条例》在推行登记确认制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成本、提升登记便利度,进一步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如《条例》第18条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无需再提供决议、决定等作为登记依据的文件;第19条推行证照联办制度,方便申请人一次性申请登记和相关许可;第20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时限;第21条减少了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等。
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对市场主体的违法处罚和信用惩戒力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如第27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模式,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调整抽查比例与频次;第29条扩张了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条件,明确住所或经营场所异常、出资异常等情形的法律后果;加强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如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或因虚假登记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三年内,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均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虚假登记或虚假公示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也会被处以罚款。
总结而言,《条例》持续推进登记确认制改革,结合实践进行制度创新,更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构建了“宽准入、严监管”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彰显了海南自贸港建设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的决心。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jdhy/zxjd/202404/t20240426_365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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