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监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宁东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
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
试点范围、条件和目标任务
第四条 试点开展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划分的服务行业,主要支持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行业。
第五条试点分为企业标准化试点、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
第六条企业标准化试点由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承担: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在区内注册经营3年以上;
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企业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可由服务业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承担(以下统称“试点单位”):
1. 服务业企业应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
2.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具有明确的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3. 试点区域内产业具有明显优势特色,已有一定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属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4. 行业协会、商会中参与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的会员企业占比不低于50%。
第八条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主要目标和任务是:
1.建立试点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促进标准化人才培养,对试点开展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按时间节点完成试点建设。
2.根据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需要的标准体系或标准综合体,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确保服务提供有据可依。
3.贯彻执行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在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服务组织内各环节的标准,标准实施率达到90%以上。
4. 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5. 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
6. 探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为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总结标准化成功做法和成效,加大对试点成果的宣传,为推动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经验。
第三章 试点申报审核
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试点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宣传、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自愿向当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及有关资料: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
3.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4.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试点进行实地核查、初审汇总,并对初审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初审合格的试点。
第十二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属地内的试点进行复审,将复审符合条件的试点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并对复审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区属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除通过以上第十、十一、十二条途径申报外,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审核推荐,直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试点下达通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试点补助资金和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标准化试点采取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同一年度一个试点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1次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对标准化试点采取后补助资金形式,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补助资金与企业标准化试点补助资金额度一致,即对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和评估标准、标准化培训、标准化宣传、标准化管理和树立试点品牌等有关标准化建设,不得用于试点单位日常管理和运营经费。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试点建设通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进度要求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
1.做好试点建设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将试点进展情况形成报告后按要求定期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和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2.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开展自我评价,形成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时间、人员、评价记录、评价结论等)。评价合格的标准化试点,试点单位应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试点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试点申报有关材料;
(2)试点实施过程中的自评估报告;
(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申请表》(附件3);
(4)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牵头组织评估验收组,负责对试点开展评估验收。试点评估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评估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验收合格试点名单通知。对评估验收结果不合格的试点,应当按照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动取消试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验收合格试点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试点补助资金。
第五章 试点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审计或评估),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益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完善试点建设、组织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导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明确试点的主体责任及试点负责人,及时协调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试点单位推进标准化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建设期内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受相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经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提出撤销试点单位的处理建议,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试点单位的处理。经撤销的试点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四条 县(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标准化试点推荐(主管)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试点建设的日常监管和绩效管理,对组织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试点,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第二十五条 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目标任务内容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
试点建设期间,试点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期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试点,试点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提请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内容和延期验收的,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查同意后,按调整方案实施。
试点单位不得虚报、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试点单位,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由拨付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试点审核审查、下达拨付和日常监督管理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试点资金。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鼓励评估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继续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扩大试点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鼓励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质技监〔201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3.《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申请表》
附件1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单位地址 | | |||||
邮 编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 |||
标准化负责 人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
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部门名称 | | |||||
业务范围 | | |||||
主要执行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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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是否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 是O 否O | |||||
单位 概况 | | |||||
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地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试 点 名 称:
试 点 时 间:年月至年月
试点承担单位:
填 写 说 明
企业标准化试点名称用:“XXX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综合(区域)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名称用:“XXX区域(行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3.试点单位为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社会团体;推荐单位可以是县(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是参与试点建设的有关单位或企业。
4.本任务书一式四份,字迹要工整清晰,可以打印。
一、所申请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现状 | ||
申请单位 | | |
所属行业 | | |
现状及试点应具备条 件符合性 | | |
目前标准化 工作情况 | | |
二、试点预期实现工作目标(包括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及实施效果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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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工作步骤、时间进度、阶段工作内容(包括宣传培训、标准体系建立、组织实施标准、自查、申请验收等) | ||
时间 | 阶段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及 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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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保障情况 | ||
1.经费主要投入方向(预算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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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费来源(包括当地政府、有关单位经费投入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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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单位、推荐单位及参加单位意见 | ||
试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参加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申请表
试 点 单 位
试 点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试点单位 | | ||||
地 址 | | ||||
所属行业 | | ||||
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 | | 标准化负责人姓名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试点实施期限 | | ||||
试点工作主要涉及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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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报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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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政策原文下载: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wps.doc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丨《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