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23年以来,海南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大要求,以“铁拳”行动为抓手,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累计查办食品违法案件108件,收缴罚没款47.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梅子麻辣烫砂锅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3年8月15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共和梅子麻辣烫砂锅店自制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机构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油条为2023年8月15日当天由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该批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达到243,是国家标准值(≤100mg/kg)2倍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0月8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红英民用商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德县红英民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花旗参、黄金玛咖、汇源肾宝片等13种33瓶(盒)保健食品无厂名厂址,且产品批准文号系伪造,执法人员遂现场予以查封扣押。在调查过程中,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添加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7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贵德县公安局经委托南京警院鉴定中心检验,13种保健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3.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肾白金保健食品直销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6月1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德县肾白金保健食品直销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男人肾宝、鹿血片、海狗王等17种49瓶(盒)保健食品无厂名厂址,且产品批准文号系伪造,执法人员遂现场予以查封扣押。在调查过程中,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添加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7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贵德县公安局经委托南京警院鉴定中心检验,17种保健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4.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海高原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4月17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青海高原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预包装手撕牛肉干无任何文字说明,执法人员遂现场依法对无标签的204.2kg预包装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9801.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无标签的手撕牛肉干204.2kg;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谭鸭血梨都广场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11月2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德谭鸭血梨都广场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执法人员遂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12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塘格木镇百姓购物商贸城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案
2023年1月13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共和县塘格木镇百姓购物商贸城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60.5公斤猪肉、174.7公斤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遂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货值金额95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0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猪(羊)肉235.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99.8元;3.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润佳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5月4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贵德县润佳便利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检察建议书》,遂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待售的26盒(瓶)儿童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74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4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6盒(瓶);2、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贵南县辉源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9月19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南县辉源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冰淇淋口味酸乳”8罐,“风味发酵乳草莓果粒”32盒,“风味发酵乳红枣”40盒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7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冰淇淋口味酸乳”8罐、“风味发酵乳草莓果粒”32盒、“风味发酵乳红枣”40盒;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金记饭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7月2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南州共和金记饭庄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饭店后厨使用的“香焖茄汁黄豆”、“甜面酱”、“海天蒜蓉辣椒酱、“永川豆豉”等44瓶(袋)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0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44瓶(袋);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共和县德德福福蔬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共和德德福福蔬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待售的“恒顺”料酒、“双宁”红薯粉条(宽)、“双宁”红薯粉条(细)、马铃薯粉条“一品鲜”酿造酱油等共计348袋(瓶、盒)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总计2220.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48袋(盒、瓶);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