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发布实施以来,通过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合同领域消费纠纷,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备案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于2020年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也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及相关具体情况,结合近年来合同行政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备案办法》十分必要,以此进一步夯实合同行政监管的法治基础,以合同行政监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备案办法》共十六条,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时间、权限划分、材料提交、备案程序等作了规定。
(二)《备案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14类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贷款合同;运输合同;商业保险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商业性培训合同;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符合备案规定的其他合同。
(三)《备案办法》规定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使用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运输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商业性培训合同;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等合同及有线电视合同,应当向合同提供方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向合同提供方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备案办法》明确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提交的材料包括:《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盖章的合同文本原件、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和营业执照(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合同提供方应提交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为了提高办理业务的便利性,对批量备案多个合同文本的,可以制作《备案合同目录》,将合同文本作为目录附件进行备案;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备案。
(五)《备案办法》规定了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构、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的,可以不再备案。
(六)《备案办法》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备案的格式条款存在违反《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含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通知合同提供方予以修改。合同提供方应当在收到《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修改。
(七)《备案办法》规定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不排除合同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备案文书下载及使用
需要进行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下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合同格式条款变更(修改)备案表》等文书,依照《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履行备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