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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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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为全面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推动计量工作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对于进一步夯实全省计量基础,有效缓解计量精准测量需求与计量供给不足的矛盾,提升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对推进全省计量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启动《实施意见》起草工作。为确保《实施意见》既全面体现《规划》精神,又符合省情实际,力求做到宏观有政策、层级有重点,微观有抓手、实施有举措,达到推动计量事业全面发展、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经前期深入调研,科学分析预测,精心组织起草,先后多次征求省级部门、各市州政府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5条,已全部采纳。严格履行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形成《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已于2022年7月12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实施意见》共5部分19项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提出2021—2035年期间计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第五部分明确《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二)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量值溯源体系逐步健全,服务效能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计量工作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凸显。力争研制国家标准物质4个,计量标准由现有743项增加到900项以上,力争建成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制订青海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1个,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店)200个;全省强制检定项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现有29项增加到41项,建标覆盖率达91%的目标。到2035年,全省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整体提升,盐化工、清洁能源计量检定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合实力达到国内中等水平,努力建成基本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化测量体系。提出了力争制订青海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5个、研制国家标准物质12个、引导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店)1000家、建设满足资源保护和高原产业等需求的国家计量测试中心2-3个的量化指标。

  (三)主要任务

  1.强化计量基础建设,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加强计量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计量交流合作发展、开展数字化运用及高原计量检测研究、搭建计量科技创新平台。

  明确了层级强化计量基础建设的具体任务,省级建立眼压计、声级计、纯音听力计等12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市州建立机动车测速仪、体温计、验光仪器、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等10项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区建立衡器、压力表(计)等4项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加油机、水表等3项强制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建立完善与其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内部保障体系。

  2.强化计量技术应用,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服务盐湖产业发展、服务光伏产业发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服务民生健康与公共安全。如,在服务盐湖产业发展方面,加大盐湖资源利用标准物质研发、标准装置技术开发等方面研究力度,重点在氯化物型卤水标准物质研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开展盐湖复选生产线全自动分析仪量值溯源方法研究,解决生产线分析测量设备测量数据与实验室分析数据不一致问题,为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服务。在服务光伏产品发展方面,建立户外光伏组件最大功率计量标准装置测试系统、电池内阻测试仪标准装置等10项适合青海清洁能源计量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解决光伏发电测量设备溯源问题。

  3.强化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监管能力。完善计量技术制度体系、探索创新计量监管模式、做好民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推动诚信计量示范创建。

  在民生计量器具监管方面,明确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重点领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持续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涉农物资、农畜产品收购等计量器具的专项监督检查等具体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实施意见》顺利实施,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狠抓工作落实等保障措施。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A6AE48EB-8E75-4535-A2EA-D4739E7AE6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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