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2021年7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办法》(试行)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因地方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方式的不断变化,标准制定已由传统的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各领域。
按照《青海省市场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字〔2020〕28号)文件要求,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评估后认为《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与作用,结合省情实际,继续适用,并对《办法》进行个别修订。
二、修订的目的
为加强青海省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和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修订的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政府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吸收多年来特别是试行2年来,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改革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成果,紧贴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需求,紧贴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后,起草了《办法》草案建议稿,反复讨论。同时重点征求了省政府各有关厅局、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重点企业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并于5月底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共收到意见21条,采纳10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意见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并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8章49条,现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50条,与原《办法》相比,对个别条款按照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将原附则第49条按内容分为2条,取消试行,修订了实施、废止时间。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青海省地方标准层级、制定原则和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6条。明确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标准的立项”,共10条。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提出和立项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条件。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完成时限。
第四章“标准的起草”,共7条。明确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起草工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标准编制说明具体要求。规定了标准起草原则以及征求意见的主体、范围、对象、期限。
第五章“标准的审查”,共8条。规定了地方标准审查包括:预审、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明确了组织审查以及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等要求。
第六章“标准的批准与发布”,共7条。规定了地方标准报批、公示、编号、发布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提出了重大技术或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标准的实施与复审”,共6条。明确了标准实施的主体、职责和要求。规定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结论和处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