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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 发布时间:2023-11-18
  •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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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保障食品安全,现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一律停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yw/gzdt/202311/t20231110_3525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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