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获证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74号)安排,6月至8月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对50家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较集中的地区随机选择5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除1家机构(河北清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无设备、无工作人员,联系人员不能提供该机构任何资料,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外,实际检查机构49家。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沧州市(10家)、唐山市(8家)、秦皇岛市(2家)、廊坊市(5家)、保定市(5家)、石家庄市(10家)、邢台市(5家)、邯郸市(5家)。
二、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移交属地市局立案查处12家,其中移交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1家,唐山市市场监管局2家,沧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各3家,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局各1家,邯郸市市场监管局1家。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较多的依次是检测记录和报告、样品管理、设备、场所环境。
(一)违法违规机构问题
1.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兴元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定鑫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家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移交属地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
2.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河北德祥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润达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智汇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荣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中环(唐山)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石家庄洁易联环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泽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7家机构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移交属地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处理。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不能持续满足发证条件。沧州金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部分参数能力不能满足原发证条件,河北清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认定场所已无设备、无工作人员,分别移交沧州市市场监管局、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资质处理。
(二)规范性问题
1.场所问题。具有特殊区域功能或控制要求的场所(恒温恒湿间、恶臭嗅觉实验室等),相应的控制、监测设施配置不全;环境条件存在影响检测数据准确性或人员身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同一实验区域同时开展相互干扰的项目试验,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存在干扰或交叉污染的风险;样品制备区、恶臭嗅觉实验室等区域未合理分区,不同化学性质标准物质或试剂储存环境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存在相互间干扰风险。
2.设备问题。配置的设备量程或精度与方法标准要求不匹配;缺少个别关键辅助设施设备(填充柱、热脱附装置等);试验用所需消耗品量不足(还原柱、过滤装置等);(制备)标准物质(滤光片、标准滤膜、标准菌株等)配置不全;未配足相应的现场专用采样器或样品前处理装置;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存在计量溯源不及时或设备超期使用问题;设备检定、校准服务商不满足要求。
3.人员问题。未对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进行有效确认或监控;检验检测人员实操能力不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关键岗位人员未能在岗。
4.样品问题。采样量、采样器具、固定剂添加、采样时长、采样方式、采样频次、采样人员数量等不符合标准要求;采样记录无采样起止时间、采样依据、样品标识、样品保存条件等样品采集关键信息;样品交接记录信息错误或缺失,无样品性状、采样时间、交接时间、固定剂添加等信息,无法判断接收样品是否满足相应检测标准要求;未按标准要求保存样品,或样品分析时已过有效期;样品混放,存在相互干扰风险;样品标识缺失,或存在样品标识前后不一致情形;样品制备和前处理记录书写错误或记录信息不全,无法溯源;留样信息填写内容不全;样品分析时的取样量、质控措施等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分析记录错误或记录信息、谱图信息不全等无法溯源情形;设备使用记录无样品编号、样品数量、使用时间、仪器参数等关键信息。
5.标准物质问题。无标准物质出入库记录;未按标准要求配备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已过期;标准物质使用记录与出入库记录不匹配。
6.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问题。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检测过程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检测,检测数据错误或无法复核;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点位示意图标识信息不全;部分前处理设备或已出具检测报告的设备无使用记录;原始记录中前处理过程、检测条件、检测过程数据、质控措施以及设备校准等记录信息不全;设备打印数据或谱图信息不全,无法有效溯源;检测结果折算、结果报出或判定错误;检测数据与检测时间存在逻辑关系错误;检测数据原始记录中检验人员或审核人员存在代签;检测报告对分包情况表述不符合相关规定,分包样品采样记录无法溯源,分包样品采集记录信息与分包方检测报告表述不一致。
7.安全问题。实验室功能区与人员办公区未有效隔离;实验室消防通道通行不畅;实验用易制毒和剧毒药品开放式放置,未单独存放管理或存放后未双人双锁或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三、自查整改规范要求
检查中发现机构普遍存在业务台账、样品台账、报告台账(含原始记录)、仪器设备出入库台账、标准物质台账、设备使用台帐、检验检测数据原始记录等信息量不全,现有记录信息无法溯源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交接、样品流转和实验室分析过程。为此,全省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内部自查,及时整改完善相应台帐信息,具体包括:
(一)业务台账。内容包含业务受理日期、受检单位名称及地址、检测点位及数量、检测频次、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日期、检测人员信息。
(二)样品台账。内容包含任务编号(或项目编号)、样品编号、采样日期(样品有效期较短的应具体到分钟)、采样器具信息、采样体积、样品数量、是否添加保存剂、保存条件、每个样品对应的检测类别和检测项目、样品交样时间、领取时间(样品有效期较短的应具体到分钟)、处理时间以及处理方式等信息。
(三)报告台账。内容包含任务编号(或项目编号)、报告编号、受检单位名称及地址、检测类别、检测项目、采样时间段、检测时间段、报告日期、签发人、报告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四)仪器设备出入库台帐。应按时间顺序统一做流水账,不应随原始检测分析记录或单一任务绑定,内容包含仪器设备名称、仪器编号、出入库状态、出入库日期(具体到分钟)、任务编号(或项目编号)、受检单位名称及地址、检测类别、检测项目、仪器设备出入库人员、设备管理员等信息。
(五)标准物质台账。内容包含标准物质批号、入库日期、入库数量、出库日期、出库数量、保管人(或管理人)、领用人等信息。
(六)设备使用台账。内容包含仪器名称、仪器编号、任务编号(或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数量、检测项目、使用日期(明确检测开始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分钟)、使用人员、参数设置、仪器设备使用前后校核或核查情况、仪器状态等信息。
(七)检验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内容包含有样品流转时间、培养时间(具体到分钟);样品前处理过程和检测条件(具体温度、湿度、时间等);检验纸质谱图应具有样品采集时间、样品编号、任务编号(或项目编号)、原始文件路径、检测项目、样品谱线及相关信息(适用时)、测定结果等信息。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要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要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台账及记录应按时间顺序连续填写,独立管理,单独存放,在保证记录原始性的前提下可以为电子版,但禁止一页仅记录一个检验任务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对省联合检查组移交的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调查取证中发现事实与移交处理建议不符合的,应第一时间上报省级对口部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邀请专家研讨后确认结果。另移交邯郸市市场监管局约谈的2家机构,应按照约谈的程序做好约谈记录并就约谈的问题整改情况做好验收。
(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好后处理和整改复核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执法部门在后处理过程中,可直接调取现场检查过程中复印的相应证据资料。违法违规机构处理结果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
(三)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属地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切实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同时要督促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及时联系受检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纠正。
(四)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现场移交事实确认单,逐项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按时报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验收。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也要结合通报中列举的问题内容,运用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措施,对照自查,举一反三,改进问题和不足。同时适时组织人员参加外部培训或自行组织内部人员培训,提升检验检测人员能力,持续保证资质认定的条件要求和检验检测数据质量。
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通报的“自查整改规范要求”内容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机构记录信息仍不满足通报中规定的规范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应条款处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