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食品是重要的特殊食品,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标签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备案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行政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省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二是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
三、省、市、县(区)监管部门备案职责划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企业应如何进行备案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后30日内,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前,其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
备案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四)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要求、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五)所有规格产品标签样稿以及开始使用时间段。
五、企业和基层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备案事项管理
企业要将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中,严把进货关、配料关、标签标注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变更备案材料,并向备案机关及时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文件,以免影响企业产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总监要加强对备案内容及涉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基层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备案、变化后是否及时变更、是否存在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对其是否符合备案要求依法做出处理。
六、不按规定备案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办法》实施具体时间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实施前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报备材料的企业,在2024年6月底之前,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凭证,期间备案材料有需要变更的,按照《办法》规定一并办理备案凭证。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