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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3-09-15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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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表示,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

  梁鹰介绍,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例如: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等。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等。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新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新行政复议法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fz0002/2023/9/12/77cbdf9b43e74ea0bcaf4e0467f4a7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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