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食经〔2023〕1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
为有效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巩固全市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成果,防范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守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决定自2023年8月下旬至2024年1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责任,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学校主管(办)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全面深入排查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托管服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托管培训机构)的自营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以下简称承包食堂)、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以下简称食堂承包企业),采用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学校(以下简称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为学校食堂提供食品、半成品及原料的中央厨房(以下简称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等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大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执法办案力度,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完成)。各区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开展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并根据辖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开展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学校供餐前完成)。各区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服务学校)、供餐的托管培训机构、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供餐前对食品加工制作、用餐场所清洁消毒,设施设备检修清洁消毒,工用器具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原料贮存条件、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库存食品原料感官性状和保存期限,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上岗前培训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性等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15日前完成)。各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主管责任,依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本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相关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选用的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进行检查。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本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对所管(办)学校的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四)督导评估阶段(2024年1月13日前完成)。专项检查期间,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采用查看佐证材料、“四不两直”检查、“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检查等方式,对各区相关部门和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完成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区政府、各部门2023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主体信息归集整理更新。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实地核查检查、询问相关负责人、对比各方数据等手段,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托管培训机构的自营食堂,承包食堂、食堂承包企业,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底数信息;及时更新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电子档案,修正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学校食堂分类;做好巡更系统中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信息标注。
(二)严督“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各区相关部门、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加强联动,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督促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管培训机构的自营食堂,承包食堂、食堂承包企业,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依法依规设立食品安全机构,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督促指导各级包保干部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对包保的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等实施全覆盖督导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以及供餐用餐人数较多的单位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发现问题督促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工作闭环。
(三)严格食堂承包和校外配餐招标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校外配餐招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招标(招标中要通过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社会公众查询系统对投标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进行核查,网址为https://spjyxk.gsxt.gov.cn/cfdaPub/index/page/),加强招标过程监督,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完善的食堂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校外配餐企业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管理机制;对中标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考核评价,对在供餐过程中无法达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以及未履行合同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的食堂承包企业和校外配餐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
(四)严管加工操作过程和环境卫生。各区相关部门和各级包保干部要对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要求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通风排烟排水、防止有害生物侵入、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库房、操作间、分(备)餐间等关键场所环境卫生,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分餐装箱、工用器具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环节规范操作,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留样、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定期开展有害生物全项目消杀防治,配齐防止有害生物侵入设施设备,及时清洁通风道、排烟道、排水管道。
(五)统筹开展食堂承包企业专项整治。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前期市市场监管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积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各级包保干部,共同将正在开展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同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有机结合,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推动排查整治行动走向深入取得成效。
(六)加强学校周边监督检查。各区相关部门和各级包保干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监管巡查力度,严查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无证经营、超许可项目经营,食品及原料索票索证不齐全、来源不明,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向未成年人售酒,经营违背公序良俗的食品,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利于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食品(“三无”食品、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和储藏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
(七)巩固“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成果。各区相关部门要确保在秋季学期新投入使用的学校食堂、托管培训机构食堂以及新获得供餐资格的校外配餐企业完成“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校外配餐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及时接入天津市餐饮服务“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监控平台;继续保持全市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100%,确保学生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看渠道畅通。
(八)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区相关部门要持续推动食品安全先进管理方法的实施与运用,督促指导学校食堂、托管培训机构食堂、校外配餐企业和中央厨房采用标准图示、色标、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新获得供餐资格的校外配餐企业及时取得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学校食堂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同时,指导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完善食品及食品原料追溯体系。
(九)推广新型供餐用餐模式。各区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持续推动辖区内中小学校复建、新建食堂,采用“中央厨房配送半成品+食堂热加工装桶+教室自助用餐”模式,通过配送半成品,减少食堂的食材加工环节,降低学校开办食堂场所面积等方面的要求;继续鼓励服务学校订餐采用“桶餐配送到班+学生自助用餐”模式,缩短分餐时间,提升餐食口感,减少餐饮浪费。
(十)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大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科普和反食品浪费教育,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培养学生珍惜粮食、文明用餐的习惯;鼓励学校创建营养健康食堂,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避免学生餐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膳食营养均衡。同时,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是关系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在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统筹协作、形成合力,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以强有力的组织推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推进、落地见效。
(二)丰富检查手段狠抓问题整治。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和校外配餐企业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技术手段,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智慧监管效能,在完成现场检查的同时要查看食材清洗粗加工、分餐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场所清洁等关键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在其他时间开展“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巡查,对校外配餐企业还要开展驻厂检查和跟班检查。在此基础上,结合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热点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学生家长反映的情况,全面梳理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汇总形成风险隐患清单并动态更新,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跟进整改进度,督查实际整改结果,形成工作闭环;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加大执法力度,直至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三)严查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中,要立足“严”的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在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聚焦校外配餐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办学学校、民办托幼机构等食品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的单位,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重处,坚决“处罚到人”,对主要负责人顶格处罚,使监管执法“带电长牙”,形成震慑效应;特别对承包食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同时追究学校和食堂承包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实施“一案双查”;对受到过通报督办、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发生过热点舆情的有关单位实施“回头看”重点检查;对相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主体,依法依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及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承包食堂和食堂承包企业情况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建议学校停用、更换承包企业,及时停止受到行政处罚校外配餐企业的供餐行为,防止食品安全风险扩大;一体化推进严管、重罚、曝光、后期处置,形成闭环消除隐患;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决不迁就姑息。同时,要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监管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四)切实提升舆情处置水平。各区相关部门要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舆情管理机制建设,完善舆情应急响应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形成联合联动、协同处置的工作合力,确保舆情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要密切联系宣传、网信等部门并争取支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对自行监测发现的敏感校园食品安全舆情要及时核查并上报反馈,争取舆情处置主动权,切实维护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准时准确报送工作材料。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按时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材料。
1.请各区市场监管局每月将更新后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电子档案、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
2.请各区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11月9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分别对口报送市级部门。
联 系 人:秦沛(市市场监管委) 联系电话:24453292
联 系 人:马申林(市教委) 联系电话:83215279
联 系 人:郭萌萌(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23337675
联 系 人:张羽(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13752196054
附件:国家四部委《关于切实加强2023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教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