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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 发布时间:2023-08-27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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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经营者:

  目前,各地食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我省食盐市场供应充足,请广大消费者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对全省食盐市场相关经营者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市场经营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利用非法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市场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秩序;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操纵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顶风作案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1EDBE977-5752-42FC-B259-758707E13E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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