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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8-27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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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联合出台《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9月22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着力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有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出台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社会公众(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三、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的受理、审定以及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等职责范围内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包含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监督管理等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在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奖励范围、奖励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细化。

  一是明确相关概念。对“重大违法行为”“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内部举报人”等概念进行了明确,避免落实奖励过程中出现理解分歧。“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在重大违法行为基础上依法被处以从重行政处罚,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

  二是细化奖励范围。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聚焦民生关切,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靶向发力,鼓励社会监督,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

  三是规范奖励程序。对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处理举报奖励工作提供指南。同时由办案机构、财务部门、分管执法办案和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层层审核把关,全面防范财务经济、职务犯罪等风险,提升举报奖励工作质效。

  四是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规定。明确内部举报人认定标准,并适当提高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标准,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1倍以上(不包括本数)、1.5倍以下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1/2023/8/23/3d6711763c16483c9c3bd9fea10a403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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