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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06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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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场监管垄〔2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天津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市场监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司法局                  市商务局   

                                      2023年7月31日

   

   

   

  天津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开展好此次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委办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二、清理工作责任分工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三、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从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7月中旬)。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开展清理工作。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7月下旬至2023年8月)。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以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和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针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咨询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委,联系电话:23520081),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应公布相应咨询联系方式。

      (三)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政策制定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汇总阶段(2023年11月)。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本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通过政务邮箱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于2023年11月20日前对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上报。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要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对于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一并做好统筹衔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同时,将清理工作情况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考核挂钩。

  (三)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政策制定机关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同时,对全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保障作用,对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订或废止,同时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将依法处理。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

  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

  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308/t20230801_6367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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