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
发展条例>若干措施》解读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
一、关于加强金融和资金支持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我市金融机构将适时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市场主体创设适用信贷产品,增强金融供给能力,下沉服务重心,加大首贷、信用贷投放力度,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金融覆盖面,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二是深入开展普惠小微金融智慧服务提升专项行动。为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我市金融机构将进一步提升融资力度,通过组建智慧金融服务小队,开展政策宣贯、知识普及等方式,提供高效智慧化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满足融资需求。同时,鼓励各类银行全面推广应用“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金融服务平台为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提供全周期智慧金融服务,高效便捷解决融资难题。
三是关于深化“银税互动”。为全面提升融资便利性和服务水平,我市将依法依规进一步推广“银税互动信易贷平台”和“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推动在津银行机构充分运用纳税数据等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设“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向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二、关于支持经营者创业就业
一是加强个体工商户创业政策扶持。我市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创业,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第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目标群体实现全覆盖,凡是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的创业基础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者均可进行申请。第二,提高贷款额度,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等重点人群贷款额度由30万元上浮至50万元。第三,健全市区两级经办平台,将区级一级经办,调整为市、区两级经办。第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担保基金调剂机制、推荐免担保、取消反担保、给予担保费等规定,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鼓励经办银行直接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职业技能。为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提升服务水平,我市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职业技能,积极开展各类职业和技能培训。对于全部课程采取线下授课方式开展培训的,根据“培训补贴目录”所列各职业各等级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师及高级技师培训,培训费鉴定费均补贴100%,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培训费按照非常紧缺100%,一般紧缺90%,紧缺80%,鉴定费按照所有紧缺程度均为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于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70%的比例享受。培训费、鉴定费补贴给付培训机构。如培训补贴与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存在差异,不足部分,由个体工商户自行负担。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培训补贴目录”和该职业不同等级的鉴定申报条件,自主确定培训职业和等级,联系有补贴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严格按照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参加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过程接受市和区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签约机构)可咨询区人社局培训管理部门,“培训补贴目录”和各区联系方式可在市人社局官网“政策一点通”栏目的“职业技能”板块查询。
三是关于加大个体工商户用工支持力度。组织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职引未来—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职引未来—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体作用,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活动内容,利用线上线下渠道,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职业指导、权益维护等多样化服务。
四是搭建促消费平台。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通过举办一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创新消费场景,延伸消费链条,提振消费信心,高频次策划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打响“海河国际消费季”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发市场需求,催生消费热点,为广大商贸领域个体工商户提供繁荣稳定的消费大市场,吸引商旅文体多业态、大中小微、线上线下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五是为广大商贸个体工商户提供发展商机。以老城厢-古文化街、意风区、佛罗伦萨小镇等重点商圈为重点,不断提升和完善商贸个体工商户聚集发展的商业载体。以王兰庄温州商贸城、海吉星农产品批发等区域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不断提升和完善商品流通平台,为广大批发零售个体工商户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打造标准化菜市场为重点,不断推进“菜篮子”工程,为广大果蔬商户提供便利服务的经营场所。
三、关于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是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二是关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是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是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计算减免税额,按照《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五是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四、关于交通运输方面
一是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货车ETC9.5折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同时结合我市特点,探索实施进出天津港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通行费优惠、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6.5折优惠、货车优化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等多项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战略举措,旨在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二是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车户可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大街37号ETC营业厅咨询办理安装服务,或者拨打4007554007天津统一客服电话进行货车ETC产品咨询。依托ETC系统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便捷通行服务。
五、关于优化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状态管理举措
一是优化登录方式。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时, 大小写均认可通过。增加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方式。推进采用掌上信息化模式, 将年报模块嵌入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群众使用率较高的 APP, 丰富报送渠道。二是精简年报事项。删除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情况等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填报内容,删除网站或网店信息中的类型和名称填报信息项;年报填报信息界面实现“一屏展示”。填报时可显示上一年度年报内容,如发生变化可进行修改。三是优化补报方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年报并关联提示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操作。四是鼓励网上年报。推进将原来习惯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数据库,一次录入年报信息后每年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确认, 最终实现网上年报零录入。
六、加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和运用
一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商标、专利保护力度。将非正常专利申请全部撤回,对有异议的案件及时提交申诉材料,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落实知识产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依据知识产权代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服务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严厉打击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积极处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线索,对恶意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依法查处。
二是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充分发挥专利、商标电子申请没有地域限制,网上受理24小时无间断服务,降低申请人与受理审查部门沟通往来的时间成本、缩短审查周期。积极开展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网上申报、商标受理窗口申报和通过代理机构申报等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部署,充分用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天津设立的8个商标受理窗口和我市设立的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从法律法规宣传、商标注册申请和后续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及佐证材料、加强商标规范使用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指导等方面做好服务,扩大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便利申请人申办各类商标业务。
七、关于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
一是关于“免罚”措施。《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共确定了50项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监管事项。
对《清单》所列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个体工商户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个体工商户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个体工商户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需要强调的是,《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个体工商户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个体工商户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二是关于“免强”措施。《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列举了2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产品质量、计量、认证、广告、商标、食品、化妆品等监管事项。 对于《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个体工商户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个体工商户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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