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法规

《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 要点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7-22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一、对于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和“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有哪些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首先,“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是指: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只有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的申请。虚假登记事项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举报等途径办理。

  其次,“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主动发现的虚假登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进行立案调查;或者公众发现虚假登记违法线索的,如果其合法权益未受到虚假登记影响,虽然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直接申请撤销虚假登记,但是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立案调查。

  二、申请撤销虚假登记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主体的现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获知。例如,某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设立登记,之后变更住所到北京市海淀区并在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变更登记,现登记机关就是海淀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虚假登记时,不论申请撤销的是在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设立登记,还是在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变更登记,都应当由现登记机关即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原登记机关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三、如何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身份。其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或登记档案,证实申请人与该次登记直接产生关联性,比如自然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其他可以证实其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有关材料。

  四、申请撤销虚假登记的受理和调查分别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五、出现哪些情况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中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中止调查:(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三)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六、如何认定“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一)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材料进行虚假登记的;(二)冒名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擅自提供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的;(三)冒名签字人或指使他人冒名签字进行虚假登记的;(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五)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中,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的申请人和提交人,能够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六)有证据证明对虚假登记承担直接责任的其他情形。

  七、撤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二)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八、不予撤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撤销登记相关信息如何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完成登记业务系统相关数据操作。操作完成后的数据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07/t20230720_317770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资讯网 zi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