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政策法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 的简明问答

  • 发布时间:2023-07-09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一、须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范围是什么?

  答: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应当报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二、如何理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答: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增加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没有的指标,或者严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中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的指标,不能视为“严于”。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及其实施后果负责。

  三、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编写格式有哪些规范要求?

  答: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1的要求。内容包含标准名称、编号、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四、如何编制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代号?

  答: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J─(四位年代号)。

  五、已经备案过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否有效?

  答: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除发生本公告规定的自动失效情形外,在原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备案有效期内,如需申请修订备案或延续备案的,应按本公告办理。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06/t20230630_315243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资讯网 zi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