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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要依照最新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 发布时间:2023-06-12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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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两项规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正式施行。

  两项规定针对三类重点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如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在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规定》要求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经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

  《规定》明确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4194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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