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计量检测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通信基站转供电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 发布时间:2023-05-14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各通信基站转供电主体:

  

  为规范通信基站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切实降低通信基站用电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及我省转供电价格政策,现就通信基站转供电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依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601号)规定,向通信基站收取电费加价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向供电公司购电平均电价10%。各通信基站转供电主体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依法经营,切实规范通信基站转供电价格。

  二、违规加价相关法律风险。通信基站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通信基站转供电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整改违规加价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通信基站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号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2C174F61-4E9C-4628-AB6C-55DF8F8A685A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资讯网 zij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