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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达人探店”须知晓 “六禁止 两应当”

  • 发布时间:2023-04-23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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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细化了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涉及到“直播带货”“达人探店”的规定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禁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四、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五、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六、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

  七、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八、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E825B810-E23B-41A1-A755-6E09778A0C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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