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南宁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南宁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新闻报道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既未就活体金边蚂蟥取得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许可或备案,也并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制定活体金边蚂蟥作为一次性医疗器械标准的情况下,以新闻投稿的方式对其开展的探索性研究成果作宣传,并经多家互联网媒体播发、转载,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活体金边蚂蟥为一次性医疗器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属对其商品(活体金边蚂蟥)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以“壮医水蛭疗法”“金边蚂蟥活体”等概念为噱头,宣称其蚂蟥活体作为一次性医疗器械能够用于中风后遗症、痛风、静脉曲张、关节炎、糖尿病等病症,很大程度上使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尤其是对相关病症十分关注的中老年群体。
案例二:融安县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食品案
基本案情
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经营场所大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壮家**髓粉<固体饮料>、壮家**硒富硒食用菌片、壮家**复合益生菌粉等产品包装上标识标注其获得专利相关信息,但未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号的真实合法性。经查,当事人以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参加多功能艾灸仪免费体验活动,通过讲课和播放宣传视频,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中,肽髓粉固体饮料、富硒食用菌片、益生菌粉等存在假冒专利证书违法行为;赠送的商品中,COS富硒五谷杂粮小米和肽髓粉(固体饮料)违反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规定,对富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造成其经营的商品存在假冒专利、无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宣传推广商品过程中,存在典型的免费赠送、免费体验吸引,通过虚假和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对免费体验商品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误导,达到高价销售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处,既围绕其虚假宣传活动,又对其推广的商品质量进行全方位依法监管,有效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对当事人也起到很好警示作用。
案例三:鹿寨县某保健品经营部非法进行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在街上向老年人发放宣传资料、免费赠送报纸等方式,将顾客吸引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后,对蜂胶软胶囊保健商品进行“糖尿病病人服蜂胶可以降低血糖,又可以预防糖尿病病人的并发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进行广告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蜂胶与保健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中固定了违法行为证据,作出在广告中对保健商品进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宣传的事实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发放广告宣传单等方式将老年消费者吸引到经营场所,再对所销售食品或保健品进行预防疾病、治疗效果等虚假宣传,并逐个推销,是涉老欺诈的方式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力争监管不留盲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玉林市玉州区某食品经营部利用氢水机视频虚假宣传氢水治疗功效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6日购进一台价值13800元的某型纳滤净水设备,该台净水设备机身未标示是氢水机,也未标示有制造氢水的功能。当事人将该台净水设备摆放在经营现场,在机身上自行张贴“会员专享氢水”标识,对顾客宣称该台净水设备是氢水机,并循环播放虚假宣传氢水治疗功效的视频。当事人利用氢水机视频虚假宣传氢水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前,抓住老年人群体高度重视健康的心理,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钦州市钦南区某副食店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产品宣传视频及宣传册,均宣称冠羚羊奶粉能治疗“胃肠炎、胃病、肾病、肝病”“羊奶中含有抗癌及抗风湿成份,是人长寿的首要因素”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召集老人到店听健康讲座和客户回访等方式,播放宣传冠羚羊奶粉“能治疗胃肠炎、胃病、肾病、肝病”等宣传视频,然后向老人推销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50万元。本案中“冠羚羊奶粉”“灵芝西洋参胶囊”是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已构成在经营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即使是药食同源的食品,也不能替代药品治疗。部分不法经营者通过免费领、夸大讲、诱骗购等手段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严重损害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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