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22〕5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2〕90号)要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水利厅决定于2022年11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对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市场监管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检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替换被检车辆、利用软件(硬件)篡改检测结果、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控制装置参数、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并停止采信相关数据和结果,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质,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级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
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50家机构,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3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70家、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20家、食品检验领域20家。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强监管。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安排在12月进行,具体时间视新冠肺炎疫情控制情况调整,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各省辖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由市级自行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
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求
前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为非法改装车辆出具合格证明等七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也部署开展了建设工程、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等领域的专项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协调,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各地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以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合力,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任务分配。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组织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取代原有的日常巡查和随意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有力震慑。
(二)明确重点监管专业领域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以及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食品检验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验、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处理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探索检验测验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要将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结果等与信用监管衔接,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开,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五)强化智慧监管效能提升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智慧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监管方式创新,进一步推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赋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干扰最小化。
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自纠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等。
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2022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自查表,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检验检测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各地参照。
(二)严守工作纪律
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整个监督抽查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详见附件2)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管处邮箱(hnjyjcjgc@163.com)。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