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确认制内涵与外延的概括总结
第三条经过概括归纳,大致从基础、支撑、准则和保障等维度,将确认制总结为“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确认制是市场主体登记模式的进一步探索,该模式更加尊重自主权,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承诺,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以信用监管惩戒保障制度实施。
二、关于智慧赋能,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的探索
第五条登记机关优化“e窗通”登记服务平台,制定并公布登记材料清单、确认制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章程等参考版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窗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的服务功能。该条是关于智慧赋能,以技术为支撑,打造规范智能、便捷高效登记流程相关表述,市局制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专项告知单,明确各项登记业务的具体申请材料;制定了申请人、提交人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承诺书,进一步丰富信用承诺内容。此外,对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为制度落地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信用承诺效力,进一步简化登记申请材料
第八条关于优化申请材料的的规定,是确认制改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强化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效力的关键点,与登记实务的关系最为密切。
一是市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自主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股权转让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章程、协议、决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章程、协议、决议等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并自行承担内容无效的后果。
二是以提交承诺书的形式,进一步精简协议、决议等过程性、自治性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省时间,减压力,切实便利投资创业。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登记依法需经审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涉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如个税证明、许可审批文件、国有产权登记表等不属于过程性、自主性范畴的材料仍然需要提交,
四、积极探索拓展公示范围,充分发挥公示公信效力
第三章是关于信用公示的相关规定,也是此次确认制改革的重点,支持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公示公司章程、特色经营活动、实际生产经营场所、非上市公司股东等信息,便利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第十二条关于试行章程公示的规定,借鉴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相关内容,章程中记载的出资内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等高管职权是交易相对人进行商业判断的重要参考,特别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不再对董事会、经理职权进行列举后,那么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外观,是否能代表企业进行从事商事活动,章程对外公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为显现。第十三条 探索股东信息自主公示制度,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公示股东信息。立足于实务的需求,作了相应的系统改造,为市场主体提供自主公示平台。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在选择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细化具体经营项目需求的,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选择公示经营范围条目下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 该条文也是立足自主公示经营活动的实际,在点选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之外,提供更为细化的经营活动点选公示。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该条是沿袭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多渠道、多场景公示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违诺惩戒等信用信息。该条文是关于概括性的信用信息公示的规定,也为继续探索公示内容提供可能性。
从“核准登记”到“结果确认”,确认制回归了商事登记“记载信息”“对外公示”的本源作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和信用承诺效力,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探索,也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